-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个体工商户注销是一项很简单的工作,首先到主管税务局办理注销手续,然后拿着税务出具的注销单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36 号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现在国地税合并后,相对于纳税人办理各种纳税事宜更方便了,不用再跑两家税务局了,国家要求政府机关提高行政办理效率,优化服务环境以后,个体工商户注销一般很简单。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意事项:
1、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2、准备资料齐全,以免补充资料耽误办事效率。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其他文本定义也是一样),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也就是说,关键在于“实质融资”。简单来讲,这个设备现价100万元,可用5年;对方租了5年,每年租金22万元。那5年后设备使用期完成了,该报废了,是否购买并无意义。总之,设备整个使用期都在承租方,其实是相当于购买了。然后他钱不够,就欠着,再拿点利息,这就是融资租赁。如果只租两年,不管租金多少:如果购买,就是经营租赁加销售;如果不买,就是只有经营租赁。这就不是融资租赁了。
您好!
贵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将涉及税务局“非贸付汇”的管理流程,如一次性付汇金额超过5万美金,只有取得税务局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后,外管局才会办理对外支付。
一般情况下,将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照指定扣缴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劳务性质,适用15%到50%不等的核定利润率,然后再用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将适用6%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外还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有关税收文件为:
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条规定:“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因此,“我公司聘请国外的语言培训机构在我公司微信公众号平台上提供了语言培训服务,无人员来华”,属于属于服务购买方在境内,贵公司按规定扣缴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我公司聘请国外的语言培训机构在我公司微信公众号平台上提供了语言培训服务,无人员来华”,劳务发生的在在境外,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不需要代扣预提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缴纳个税的基数,不可以扣减掉迟到的罚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印花税说率表》中购销合同的税率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法规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煤炭购销业务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按照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如果先签订一个意向合同或框架合同,约定供货关系,同时约定具体供货量和供货金额以实际发生时以结算单的形式确定,那么,这应该属于上述规定中“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类型,在签订意向合同时,可以先贴5元印花,日后实际结算时,按照结算单确定的数量和金额,缴纳印花税。只要税务检查时,结算单和缴纳的印花税能对的上,就应该认为依法缴纳了印花税。感谢您的提问,希望能帮到您!
【解答】您好!
建议参考一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答疑《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按投资时投资额平价减资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交个人所得税依据的相关政策及文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规定,您的情况属于第三条第七款中:“其他股权转移行为。”根据文件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这样看来,上述“平价减资”而未考虑“累计盈利”因素,可能会被视为转让价格并不公允,须纳税调整进而需要补税处理。具体情形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述政策只是针对预付卡开票及增值税处理做出规定,并未否定会计及所得税方面的“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关于开票及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并非针对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参考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也是这个观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作为商场方,道理也是一样:售卡时应当按照预收款处理,待客户取货方可确认收入。至于开具发票及增值税方面,自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处理。
【解答】您好!
一、只要老板允许,当然需要入账;否则让会计赔上不成?
二、税法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也就是说,上述支出视情形而定:若与取得收入相关、取得合法票据,自可依法税前扣除;若与取得收入无关,或者未取得合法凭证,则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贵公司租了别人的车(带司机)不属于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应属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服务出租方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答】您好!
将原先计提、缴纳分录反过来写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
贷:税金及附加
【解答】您好!
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