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建议实行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与“全日制从业人员”相对而言的,是指不按劳动法八个小时工作时间来上班的劳动者,多指自由职业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纳税人购入旅游服务,本身并不像“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那样直接不得抵扣。当然,一项应税购进、一份抵扣凭证,如果能够抵扣,需要同时符合几个条件,比如购进活动本身真实合法、一般纳税人、凭证合规、没有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且程序合规(按照规定期限认证、申报)等。
您的疑问非常恰当,不是“有没有相关规定必须做入管理费用-保险费”,而是必须“根据职工所在的岗位按部门分别做入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相应工程项目科目里”。
借:生产成本(直接从事生产人员)
制造费用(间接从事生产人员)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宣传人员)
研发支出(从事研发人员)
在建工程(从事基建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其他奖金可归于“工资、奖金”项目)
——职工福利
——职工教育经费
——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社保费(单位部分)
——辞退福利
总之,借方区分人员岗位、贷方区分薪酬种类。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11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也有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规定分配)。
综上所述,利润分配的前提之一乃是“税后”,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间乃是年度(月、季度只是预缴),因此,对于当年盈利来讲,年中分配分配并不现实。当然,若对于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则何时分配悉听尊便,只须依法报税即可。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我完全明白您的意思。举例:月工资30000元,五险一金45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个税计算如下:
第一个月:30000-4500-5000-2000=18500
18500*3%=555
第二个月:30000*2-4500*2-5000*2-2000*2=37000
37000*10%-2520-555=625
第三个月:30000*3-4500*3-5000*3-2000*3=55500
55500*10%-2520-555-625=1850
问题:工资、保险等都没发生变化,为什么个税越交越多?
个人所得税由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我给您解释一下,您就会明白。(您须打开一下月度税率表和年度税率表,平台答疑区不好粘贴,您可自行搜索一下。)
月度税率表下每月3000元适用3%税率,年度税率表下每年36000元适用3%税率,相当于还是平均每月3000元。您第一个月18500元应纳税所得额,原本只有3000元可以适用3%,但是却全部适用了3%,相当于挤占了以后月份的低税率指标;以此类推,以后月份适用的税率当然就高了。其实,如果数据完全一样,您把全年数据汇总起来计算一次,与各月计算分别税额相加,结果肯定是一样的;只是按月计税时平均,按年计税时,前边月份比之前要少,后边月份比之前要多。
您好,为满足以上需求(不同的企业,或出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要求可能不尽相同),财务体系的建设要从不同方面来构建。
1.目标上,包括财务选择满足那些需求、分别满足到什么程度、时间和阶段性安排如何
2. 组织上构架,包括财务部为达成目标需要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搭配
3. 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包括人才选拔、培养、梯队建设、团队和谐和高效的促进,考核激励等管理手段的使用。
4. 素质、能力的提升,比如专业的知识和经验、管理技能、沟通技能、领到技能等,以及知识和经验的保留和传递。
5. 部门文化的建设,建设和不断提升符合企业情况的健康的部门文化,比如积极向上,相互配合而不是抱怨、猜忌。
6. 外部关系和形象的建设上,形成与公司内外相关部门良好的、健康的关系,保持健康的形象。
7. 核算和分析体系的建设(信息系统和报告系统)的建立和优化。
8. 分工和制度流程的建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普通住宅、商业、地下车位,在土地增税清算时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清算。
一、主要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二、注意事项:
(一)既然“甲公司也投资丙公司占其股份的39%”,则此项交易应基于市场公允原则定价。
(二)基于上述“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以及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您可先对全资子公司累计盈利进行分配,然后依法定价、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2015]88号补充公告,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理论上,每个支付单位无法知道也没有权力知道其他单位是否向某人支付工资。所以每个支付单位就自己支付工资履行预扣预缴义务时,皆依法扣除费用并不违反常理。
二、个人所得税系统方面,如果一方已经先于扣除,另一支付单位再申报时仍然扣除,系统能否通过,或者说系统是否联网,这个我不太清楚。您可以直接问一下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
三、无论如何,两处取得工资且合计超过6万元,纳税人本人负有自行合并申报义务。这时候只能扣除一项费用标准,不能重复扣除。若之间因此少缴税款,则汇缴需要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