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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上述方式之具体流程及办理要求,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解答】您好!
按照上述“备注”所述,应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若不确认,可以直接询问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若属于收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如果支付相关员工(必须是办理业务的相关员工),因此业务属于公司工作范畴(虽是法定义务,也是一项工作,与报税道理一样),则可按照职工薪酬之组成部分账务处理;同时依法对此部分不必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五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十条: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解答】您好!
首先应当明确,土地增值税采取正列举式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描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如果支付赔偿金,但施工仍然进行,则上述款项其实属于施工款之组成部分(类似于增值税范畴的“价外费用”)。
二、如果支付赔偿金,而施工不再进行,则上述款项只是赔偿性质,而非施工款项。
显然,“施工款项”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部分,而赔偿款项则并非可以扣除。
【解答】您好!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部分或者员工承担部分)
管理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视调查原因而定)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解答】您好!
贷款1000万元,2年期,每月还款46万元,折合年利率约为5.077%。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解答】您好!
虽然您说“种草”,但我猜想此“草”必非“野草”,而是具有一定价值“农产品”。以下解答基于此假设。
一、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参考2013年2月10日,广东省地税局网站问题解答.
问: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凭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赁合同,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广西、福建、江苏地税也有类似答疑,佐证上述观点。
三、个人所得税
农民流转土地,取得土地租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税率20%,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该准则对于“控制”的具体情形另有详细说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查阅并对照一下。
【解答】您好!
一、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来招待外人发生的费用。
二、如上所述,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议、股东会议皆属于公务、经营活动范畴,可以直接列作“管理费用——会议费”。凭相关原始凭证及相关佐证资料入账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参考《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根据上述规定,会议费中可能会涉及到餐费,但用餐标准应符合经营常规,标准内的餐费可以凭证明材料一并作为会议费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无论从会计、税收还是金融角度来看,上述情形显然属于弄虚作假。如果协助他人舞弊,可能面临民事(税收、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骗贷)等责任以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