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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公司”是个抽象主体,“公司”本身无法做任何事情,而必须由“公司”的人来做。也就是说,举个您容易理解的例子:比如您是饭店,那来吃饭的,肯定是自然人,“公司”不可能吃饭呀。但显然,饭店也会给公司开具发票的。
所以说,这个事情本身没有问题,由客户索取即可;即使撒谎,那也是客户撒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您补充如下信息:
一、材料自产还是外购?
二、是否分别核算?
三、主营业务是什么?
可以适用如下文件,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股权转让书据,以价款万分之五计税。
既然“无偿”划转,自然不用缴纳印花税。
一、可以不用发票;如此,则列入工资薪金组成部分即可。
二、需要纳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当然,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皆有免税标准;具体标准可向当地财政或者税务部门了解一下。
合同履约成本是指为满足合同要求而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合同的、与合同履约相关的成本。
如上所述,若“快递”业务与合同履约直接相关,则可作为合同履约成本。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分期计提折旧;并在计提折旧时,根据其用途(食堂),作为职工福利费。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关于计税基数
(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按照实际收取租金确认。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房产税
免租期从价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收到或者预收租金、合同规定收取日期、开具发票、服务完成,以上孰早原则。
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房产税
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答复:转口贸易不需要在增值税申报表体现。一般在取得出口报关单时确认收入。上述交易延迟确认收入不会产生税收风险,主要考虑账务处理上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
分公司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您参考如下账务处理:
1、如果分公司独立核算成本利润:
借:固定资产—A公司
累计折旧—B公司
贷:固定资产—B公司
累计折旧—A公司
2、如果未独立核算成本利润:可以不单独做账务处理的。
烦请再次上传图片,图片分辨率过低,文字基本看不清
请您补充一下,以上油费、保养费,是因为公司公务,还是员工个人上下班等自己事务?另外,发票是开具个人还是公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