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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您所表述的,贵公司有两种选择,一是设立分公司,另一种方式是设立一个子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其实各有特点,各有利弊,究竟选择哪一种,要根据贵公司的业务开展模式等时机情况而定。
比如,贵公司提供的是产品,使用统一的品牌,外地设立公司的目的比较单一,主要是推广业务,那么,可能设立分公司就比较合适,这个分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推广销售总公司的产品。设立分公司的好处,就是法律形式简便,可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销售产品。税收方面,增值税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公司汇总缴纳,与子公司相比操作简单些。
再比如,如果贵公司在外地开展业务的同时,需要与其他公司、单位开展广泛合作,需要新设立的公司以独立的名义开展活动,或者有可能后续增加投资人,就需要设立子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也便于与外部单位开展合作,签订协议等。
在财税方面,分公司和子公司也各有利弊。子公司作为独立公司,对财务、税务处理的要求会比较高,需要完全独立核算,申报。分公司相对简单些,流转税需要当地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可以汇总至总公司申报,财税处理简单。如果新设立的公司投入较大,初期预计亏损很多,则设立分公司比较好,因为亏损可以汇总至总公司冲减总公司收入。
总之,分公司和子公司各有利弊,子公司法律地位独立,相对经营灵活,可以超出母公司经营范围独立运营,但相对应当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处理的事务也会多,投入可能也会大。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只能在总公司下承担一定的工作,总公司也要为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比较适合于目标单一,业务简单的情况。希望贵公司综合考虑自身的情况和设立目的,选择适合的方式,如有需要,也欢迎您提出新设公司具体的目标意愿,进一步探讨何种方式适合贵公司。
您好!现行文件主要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48号)
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
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9.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
10.财政部《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以下文件部分或全部废止,可以看一下,能够加深税收政策的延续性: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
1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5号)
15.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关于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海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7号)
1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183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
另外,推荐您可以浏览一下这个网站:http://www.slta.org.cn/index.asp(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里面有除了有税收法规外,还有一些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加深业务的理解可能会有帮助。感谢您的提问,希望能帮到您。
【解答】您好!
一、如果购买了新的软件产品,则属于购销活动,增值税税率16%;
二、如果只是将原属自已的软件进行升级,则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其属于“软件服务”(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适用增值税税率6%。
【解答】您好!
一、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二、从现行预缴申报表格式可以看得出来,计算“实际利润额”时,以“利润总额”作为起点,加上“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然还会其他因素)。“利润总额”本身已经包含了减除期间费用、税金等因素。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固定资产的折旧:(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二、直接投入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解答】您好!
一、如果上述陈列盒并无价值及使用价值,只是用于宣传;则印制时即直接确认销售费用,而赠送环节无需理会。
二、如果其存在价值:
(一)若单独赠送,则应视同销售;
(二)若与其他产品一并赠送,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解答】您好!
依问题描述判断,应代扣代缴税金。
【解答】您好!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尚处于人大审议、征收意见阶段。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解答】您好!
实践中,对于差额补足条款的处理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差额补足条款不需要作为或有负债;而有的却将其作为重要的或有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予以披露。
【解答】您好!
根据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号公告,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税费支付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自行打印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与海关打印的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