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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除非另有专门文件规定(比如“财税〔2018〕70号”: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否则“留抵税额”并不退回。
二、关于成本费用,您的问题过于开放,不好一一列举。只是一个原则,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皆可作为成本费用。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您好!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一、既然“实物还没有收到”,不应确认“固定资产”。
二、如果销售方只是收到预收款,则并不符合发票开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八条规定,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因此,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进行固定资产确认。上述业务中对方对于预付款开具了带资产型号明细的发票,但是实物还没有收到,不能确认固定资产,按预付款处理。
【解答】您好!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需要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要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依据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实际发生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结算和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3、工程完工时结转收入成本,同时计算出工程施工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算工程分录: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营改增后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保本产品)持有收益应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非保本的持有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本质为银行 存款,取得持有收益为利息收入不征收征增值税。
您好!
需要去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而且在登记之前,相应的股权转让行为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第11号),办理外汇登记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如贵公司股权转让还未审批,建议您参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比照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由于收汇问题受外管局外汇政策口径影响比较大,而且涉及向境外转让股权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政策,可能相关手续会比较繁琐,建议您在准备资料前,先到外管局索要办事流程和资料清单,对照准备。感谢您的提问,希望能帮到您。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指以下两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是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不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要转为一般纳税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企业已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资料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备案,贵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变更了需要到税务局重新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因此,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纳税单位需要在发票盖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是否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尚无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