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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参考财税(2014)109号文和税务总局2015年40号公告处理。
依据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依据税务总局2015年40号公告,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解答】您好!
举个例子:如果用蓝莓生产果渣比例90%,果渣提取花青素比例6%,则蓝莓提取花青素比例为5.4%(90%*6%)。
【解答】您好!
依据汇发[2014]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解答】您好!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印花税计税依据是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通常也即实际成交金额,与“注册资本”或者“实缴资本”并无直接关系(当然,实缴资本也许会影响成交金额)。打个比方,您卖一批货要缴税,是按照销售收入来计算,与采购成本没有直接关系(当然采购成本可能会影响销售收入)。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限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上所述,收到政府款项,对应向政府销售(提供)上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则属于应税销售行为,理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只是收款,而未向政府销售(提供)上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则不属于应税销售行为,不应缴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即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结转“营业外支出(收入)”。
(一)拍卖所得属于销售行为,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二)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并非应税销售行为,不应开具发票。
(三)若有净损失,可以依法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贵公司上述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贵公司上述业务应按兼营处理,分别不同应税项目开具费票。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商务i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咨询鉴证服务——服务费。
【解答】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综上所述,不同单位共用一个高层建筑的土地证,应按各自拥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二、房产税应按照实际房屋部分原值(含依法并入地价),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三、出租方是法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合同可以约定,税款由承租方承担,这当然没有问题,但是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人;承租方只是承担税款、并非法定纳税人(相当于增加租金而已)。
【解答】您好!
一、A公司
借:银行存款 125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万
投资收益 250万
此项股权转让收益,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B公司
借:实收资本——A公司 1000万(假设当时全额作为实收资本)
贷:实收资本——B公司 1000万
股权交易是股东们之间的事,公司只是换了老板,账上体现股东更换即可。那个250万元的差价是股东们的事,与公司无关。
三、C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250万
贷:银行存款 125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另外,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解答】您好!
土地税房产税:我们在某产业园新租赁了另外一个厂房,合同约定由我们承租方承担土地税房产税,该厂房既没有土地证也没有房产证(当地的普遍现象),我们应该如何缴纳土地税和房产税 纳税依据是什么?
一、没有土地证、房产证也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问:未取得土地证的纳税人,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既然对方租赁房屋给您,显然没有上述未决纠纷,出租人乃是法定纳税人。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这是指土地产权,并非因租赁产生的使用权利)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与房产税道理一样,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人也是出租方。
三、正如合同所约定,税款由承租方承担,这当然没有问题,但是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人;承租方只是承担税款、并非法定纳税人(相当于增加租金而已)。
我们现在有两个厂房,另外一个厂房申报了土地税房产税,某种程度,我们不申报 税务局核查也不特别明显 因为新租赁的厂房房租没有我们公司支付(香港公司垫付转私户)我不申报土地税房产税有什么风险?
作为负责任的答疑老师,我只能建议您据实、依法申报纳税。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答】您好!
支付设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税款。涉及增值税6%、增值税附加、企业所得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