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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就不算是租赁了,而是提供了“洗车服务”。您可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洗车服务”开具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报销,但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您说的体检属于一项福利,如果能够明确每个员工体检费用金额,需要缴纳个税
用现金支付或者银行支付都可以的,但建议银行支付。
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按福利费扣除,即使没有发票,做补贴表格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三、(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因此,如果合同并未修改,则承担税费不构成印花税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您所述,既然“已经投入使用”,则此费用对于“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非必要,因而可以直接费用化,不构成房产原值。
这个问题,我虽然没有查到直接规定,但感觉税务机关要求合理。毕竟,如您所述,“中国内段代理服务”不能免税(这您理解吧);您纠结的是“一份合同”,是吧?然而,正因为“一份合同”既有境外,又有境内;原本应当分开的。若未分开,不应成为“中国内段代理服务”之理由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不可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认为,这属于“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当适用13%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规定,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一、所谓“充值1000元送100元,客户可使用余额1100元”,只是一个数字而已,即便:“充值1000元送10000元,客户可使用余额11000元”,又当如何,还是一个数字。事实上,无论您称为所谓余额1100还是11000,就是1000元的收入;按照客户消费进度(这个进度可以用那个所谓数字来算了)对于这1000元结转收入即可。
二、若与销售无关之“现金红包”,可作为销售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若取得上述补贴,而并不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不征收增值税。
显然是不合理的,提供什么项目就应该按什么项目开具发票的,否则变名开票就属于虚开了。所以还是应该按工程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目前从省局到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答疑口径,明确营业范围和开票没有直接关联,按实际业务开票税法是允许的。
是的,之前是在备注栏填写,现在属于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