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
您提到的这个问题的确是需要做补充说明的。因为根据2010年13号公告的定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也就是意味着对承租方的身份没有限制,但对出售方和出租方是有身份上的限制的,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而融资租赁业务的确是需要资质审批的,并非可以随意经营,因此如果出售方和出租方是自然人或者没有资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是不能参照2010年13号公告来执行的。
您好,涉及的税金是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用转让金额乘以税率0.050%。
企业所得税如果交易对价全部都是现金,那么是一次缴纳。按交易对价减掉投资成本计算,税率按25%
您好,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是说这个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的时间要在2018年12月31前,享受的条件是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有获利,优惠期自获利年度开始计算。没有具体时间,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
按您的理解也没有问题,要在2018年12月31号前享受优惠,企业肯定是在2018.12.31前成立的。
您好,
1.按合同开票是符合规定的,您的这种情况质保金发票是否开具不会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只会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但不开具发票不会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得看合同是否如何对货物交付及货款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的。作为购买方收到发票越早,可以抵扣的时间就越早。若情况允许,还是建议您在以后的交易合同中约定提前开发票,而不是等到支付质保金时再开。
2.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固的金额可以按总金额转固,与是否开具发票无关。折旧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主要看会计上的折旧年限是否和税收折旧年限一致,会计年限小于税收年限需要做纳税调整。
您好,您有生产成本,应该是制造业企业,制造业的成本一般是可以在月底实际结算出来的,不太会有预提,一般预提比较多的是存货损失,麻烦您确认下预提的是否是生产成本。若是生产成本可以填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 其他中,若是存货损失,填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中.
【答复】您好!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也就是说,税法方面,应当按照历史成本(即实际支出)计提折旧;若会计与此不同,则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范畴,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保和公积金等项皆单独规定。然而,上述文件明确了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项,却未提及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政策不明,只能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