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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支付设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税款。涉及增值税6%、增值税附加、企业所得税10%。
【解答】您好!
“费油”是什么意思?是“废油”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
4.3综合利用资源为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为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须为化工企、退税比例70%。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除了废油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所得税没有优惠。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收增值税需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给加盟店打医保款都是通过现金的方式”税收上按规定纳税或进行税务处理,通过银行给个人卡里打医保款无税收风险。
【解答】您好!依据国税发(1994)148号,上述公式适用于外籍个人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丢失发票后,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扣除凭证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举证提供销货方存根联复印件和销货方销售货物入账凭证复印件以及该企业购货清单、入库单、款项支付证明、登报声明作废资料等,由主管税务局判断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解答】您好!
我先用通俗语言解释一下“代收代付”(或者称为“代垫 ”):一、只是资金流转;二、不开发票;三、无应税行为;四、不承担责任。作为代收代付一方,如果符合上述情形,是为“代收代付”。
1、代收款项:本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和开具销项发票,款项由关联公司收取,关联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款项。那本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还要开票吗?如果要,该怎么开?
此方案不符合税法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本公司销售货物、开具发票,亦应由本公司收款,不应由关联公司收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显然,本公司与关联公司并无经营活动,自然不应开具发票。
2、代付款项:本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和取得进项发票,款项由关联公司垫付,本公司向关联公司偿还款项。那本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还要开票吗?如果要,该怎么开?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二、仍如上述,本公司与关联公司并无经营活动,自然不应开具发票。
3、集中采购,期后分摊:关联公司统一签订大额采购合同和取得进项发票,本公司获取其中部分货物和服务,关联公司通过成本加成方式向本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和开具销项发票,关联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款项。这样做是否有涉税风险?
税法当然不禁止关联交易,此属于企业经营权利。
一、关联交易须依照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调整。
二、关联交易须为真实存在,开具发票必须票实相符。
三、如果“关联公司实际购入货物、服务,然后按照市场原则向本公司销售”,则关联公司当然须当向本公司开具发票。只是这时应当本公司向关联公司付款;不知您是笔误,还是想错了?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因此,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收资源税。如果上述天然气乃是煤矿所产,则不用缴纳资源税。销售煤炭应纳资源税:10×1.5=15 (万元)。
【解答】您好!
如分立可行,则可节省消费税=〔(550-500)*10000/(1+16%)〕*30%=129310.34元。
【解答】您好!
一、A公司
借:银行存款 125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万
投资收益 250万
此项股权转让收益,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B公司
借:实收资本——A公司 1000万(假设当时全额作为实收资本)
贷:实收资本——B公司 1000万
股权交易是股东们之间的事,公司只是换了老板,账上体现股东更换即可。那个250万元的差价是股东们的事,与公司无关。
三、C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250万
贷:银行存款 125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另外,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按内销开具发票以人民币结算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