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解答】您好!
一、上述定价需要符合市场公平定价原则。
二、业务处理需要据实、合法。不能虚构业务。
至于正常经营活动,自属企业权利。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收增值税需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增值税范畴也有类似原则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比如:您收取1000万元卖了所谓“1000万元进口设备”,又所谓“赠了标价250万元国产设备”,其实就是1000万元卖了“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应将总的收入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进口设备=1000/(1000+250)×1000=800万元
国产设备= 250/(1000+250)×1000=200万元
这样,同时可以结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成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样处理有一个前提,即“上述定价及分摊价格符合市场公平定价原则”。也就是说,按照公平市场价格,进口设备就值800万元,国产设备就值200万元;所谓“1000万元”、“250万元”只是卖方标价,并非市场认可成交价。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承接工程施工时,使用本厂电缆,或者采购外单位材料,但合同签订为总金额,属于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装合同,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是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是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因此,总分公司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解答】您好!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一下:假设这个“应付股利”已经支付给股东,然后股东拿这个钱给公司作为资本公积,这当然没有问题。其实,从结算上讲,这就是免去一支一收的环节,结果还是一样,所以我认为这样是可以的。
但是,既然权当已经支付给股东(自然人股东),这时就会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就此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总承包方代劳务分包方即劳务公司代发民工工资,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
显然,市公司收款、县公司开票不符合上述要求。
一、这里关键在于“是否属于独立增值税纳税人”,不在于“是否属于独立法人”,二者不是一个概念。
二、供电局(供电公司)只是企业(国有企业),当然没有权力制定税法方面的规定。
三、您的意思我听明白了。政策既已明了;实务中存在大量实际情况,并非答疑老师可以解决。非常抱歉。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需要注意一点,增值税暂行条例“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之 “先开具发票”,当然也不是任意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对此规定作相关解读: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