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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一下,如果不这么规定,租赁双方可以约定一个很低的、不符合市场情形租金价格,然后故意约定交租期很早、实际晚交(这个实际期限就是双方本来能够接受的期限),从而产生所谓的“滞纳金”,显然这样也不符合实际情形。
因此,无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还是会计处理,上述所谓“滞纳金”其实就是房租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二)畜牧产品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自然人饲养的奶牛,产的牛奶直接卖给酒店免征增值税。
【解答】您好!
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因此,贵公司取得县财政拨付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属于财政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解答】您好!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答】您好!
一、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此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您好!
您提到问题,的确反映出医药行业财税处理的复杂和困难。贵公司目前让客户提供票据返利的做法,因为客户票据数量大、品目杂、来源不可控,所以如您所说,对财税处理来说头都大了。
我个人建议,可以采用向第三方公司购买服务的方式。贵公司向第三方公司购买服务,如业务推广服务、咨询服务等,将返利款由贵公司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第三个公司向贵公司开具发票。第三方公司与客户设计一定的业务模式,将返利款最终支付到客户手里。
采用向第三个公司购买服务的方式,一方面贵公司财税处理比较简单,另外也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税务风险,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在贵公司和客户之间,建立起风险防火墙。因为直接让客户凭票据返利的方式,面对大量的五花八门的票据,核算和税务处理方面难免留下大量的税务漏洞,也更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采用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贵公司账务上的票据少而清晰,处理起来风险较低。第三个公司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风险防火墙的作用。
在第三方服务公司的选择上,可以综合考量贵公司的业务实质和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税负低、经营灵活的合伙企业,这样能够减少返利过程中的税负。
以上仅仅是一个大概方向的建议,如要实施,肯定要综合考虑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全方面的因素,科学设计业务模式,既要做到返利兑现,也要做好风险的防范。尤其是与第三方公司要签订协议,要有实际的资金流,要合法合规地开具发票,防范税务风险、尤其是虚开发票的风险,经得起税务检查。感谢您的提问,欢迎进一步探讨。
【解答】您好!
我完全明白您的意思。
一、公司当然可以承担个人所得税,其实就是相当于涨了工资,但是您的算法不对。
按照您的算法,5000元其实是税前收入,所以才会算出个人所得税45元。也就是说,基于上述数据,5000元已经包含了45元(否则算不出来)。因此,这45元只能个人负担,企业再进成本就重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二、那么怎么算呢?您是想5000元作为税后工资,当然可以,用数学方法列个方程即可计算出来。
设税前工资X元,则:
X-〔(X-3500)×10%-105〕=5000 (既然5000元是税后收入,税前收入肯定大于50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肯定大于1500元)
解得:X=5050
即:税前工资5050元,个人所得税50元,税后工资5000元。
您可以按照5050元计提工资并依法作为成本费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元,给员工实发税后工资5000元。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上述报销费用亦属于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大于企业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支出”),应当一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一、如果属于多缴退税,则按照原先计提分录一步步冲回去。
二、如果属于政策性退税,则属于政府补助性质;根据指定用途等因素,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计入递延收益、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或者冲减成本费用。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发票清单应盖发票专用章。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公司车辆供管理人员使用 发生维修费进项税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可以认证抵扣;公司员工的车 私车公用 如签订了租赁协议并明确修理费由公司承担,取得抬头为公司三位专票,提供公出记录等资料其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