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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公司车辆供管理人员使用 发生维修费进项税不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可以认证抵扣;公司员工的车 私车公用 如签订了租赁协议并明确修理费由公司承担,取得抬头为公司三位专票,提供公出记录等资料其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
【解答】您好!
销售目标、效益大小以及风险程度,这些都是企业决策自决事项。具体事宜请依据企业所处行业、产品、市场等实际情况自行研判。
【解答】您好!
正确理解是这样的:班上换了班主任,这个班主任很严,是不是意味着应该好好学习了。这句话当然没错。但是更加准确地理解是:从来都应当好好学习,不论过去,还是将来。
【解答】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综上所述:既然用人单位支付派遣单位5000元,自行向员工支付5000元。则应当就“支付派遣单位5000元”开具发票,就“向员工支付5000元”按照职工薪酬处理(使用工资计算表、支付单据、个人所得税及社保计算缴纳证据等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因此,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入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三、折旧费用:(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政策包括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有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等方法)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建筑劳务安装合同,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正如您所理解,直接不用缴纳的增值税免税项目,皆属于直接减免。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通常会依据另一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会符合上述文件所列三个条件,因而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直接不用计提,全额确认收入即可。
【解答】您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二、购进发票注明税率或者征收率,因对方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而定,与本公司适用何种税率或者征收率并无直接关系;简单来讲,那是人家的事。本公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则因本方具体情形而定。
如果本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且该货物法定税率16%,则适用1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公式合并即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含税销售额÷(1+16%)×16%
【解答】您好!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给员工提供的免费午餐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提供免费午餐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餐费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11%税率调整为10%)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内容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解答】您好!
建议您写个情况说明或申请,携带相关材料:报关单、相关申报表及记账凭证等,去退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