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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如果个人经常发生业务,自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作为个体工商户,而作为“经常发生业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则属于“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只有个人不经常发生业务、不用办理税务登记,才能属于“从事小额零星(注意:不止“小额”,而且“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这情形当然属于“其他个人”(即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通常不会定期申报纳税,应当执行“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按照目前口径、术语: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前者经申请受法律保护其独占性,后者虽无法律保护但其技术专有且不为他人所知。
二、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三、按照您的措辞,上述软件并未提及申请专利保护;且提及“授权使用”,应为“转让非专利技术使用权”。
四、根据“国税地字〔1989〕34号”文件第一条相关规定,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注:此文件规定,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若上述情形已申请专利,则据实适用之。)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因此,上述打印机、小推车认定为固定资产是正确的。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此即重要性原则,如您所述方案,也属可以,且并未违反税法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基于可比性原则,会计口径不应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您好,不是简单地平均到各月计个税。而是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您好,该笔费用可计入福利费,如果属于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须做纳税调增。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
支付境外母公司代垫的境内外籍员工海外旅游所发生的保险费,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不须代扣税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的规定,不是境外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解答】您好!请问是旅游公司内部员工搞活动吗?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如果是内部员工搞活动,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发[2009]47号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应在职工工会经费中列支。建议成立工会,并按规定列支。否则无论计入什么会计科目都存在纳税调整的税收风险;
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奖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夫妻婚后买房,只要符合“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无论何人名义(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从文件措辞上看,确实可以得出上述结论;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一、您首先明白一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并非“支付单位”。张三1月发放,李四2月发放,二者纳税时间当然不同;扣缴时间也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当然每月履行扣缴义务;但扣缴金额却取决于每名纳税人具体情况。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二、如您所述,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年终奖),发放时扣税,并于次月申报期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生了未销售货物(商混)”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企业所得因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暂不确认收入。而“公司取不回成本票来抵扣、面临庞大的税负公司承受不起”这种业务从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是无法解决的。建议企业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与对方协商解决开票问题。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对于财务来说,不知“倒推”有什么用。网上有以下根据每月实发工资推算税前工资的excel公式。请参考:
2019新个税Excel计算器公式 税前工资正算、税后工资倒推 (2)
税后工资倒推税前工资Excel计算公式
倒推税前1=MAX((实发-5000-{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1-{3,10,20,25,30,35,45}%)+5000,实发)+SUM(扣除的几险几金)
倒推税前2=MIN((税金+{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3,10,20,25,30,35,45}%)+5000+SUM(社保)
即:=MIN((税金+{速算扣除数})/{税率}%)+起征点+SUM(按规定扣除的几险几金)
税前收入=(税后收入-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税率)
税前收入=(税后收入-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税率)
=(税后收入-扣除费用-速算扣除数)/(1-税率)+扣除费用
=(税后收入-扣除费用-速算扣除数)/(1-税率)+扣除费用 (1-税率)/ (1-税率)
=(税后收入-扣除费用-速算扣除数+扣除费用-扣除费用*税率)/(1-税率)
=税后收入-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税率)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我用通俗语言来讲一下吧。
如果卖了,无论价格高低,无论盈亏,净损益作为“资产处置损益”。如果没卖,不能用了,然后当垃圾扔了,就是“营业外支出”。
参考《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5.“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7.“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