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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上所述,只是资金收付,并未发生经营活动,开具、取得发票属于违法行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因此,建筑总包单位单纯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题结构提供服务的部分,适用简易计税前提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否则不能适用简易计税。(乙方没有相应的进项税可抵扣)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一)5相关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应当就此贴现利息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而支付方不得抵扣。
【解答】您好!
如果虚构交易,虚开发票,那就涉嫌违法。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发生法律纠纷,尽早请律师协助处理。
一、在月末(季度末)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做如下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二、预缴时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详见所得税预缴表)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解答】您好!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三个税务官方答复。
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2017-08-01)
回复内容: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计入“合伙人出资”科目,是否需要视同公司制企业的实收资本按照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以及,如果会计核算时合伙人出资也参照公司制企业,放在了科目“实收资本”呢?》(2017-06-21)
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属于合伙份额,不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请问,该部分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2015-11-17)
回复内容: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此三次皆属于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答复,且距今时间较近,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时效性,可以参照执行。
【解答】您好!
去境外参加培训,境内付汇不需代扣代缴税款。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相关规定,销售自已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限于“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如果您2017年度购买此车时并非小规模纳税人,且无其他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比如此车用于集体福利而未抵扣),则并非上述“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如果依法可以抵扣,但因企业原因未能抵扣,比如未取得专用发票,则不属于此种情形),因而不能适用简易征收。
【解答】您好!
一、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政策可供依据,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二、以下资料可以参考
(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文件,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第二条第六款 “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取得经营收入除了增值税,还可能会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至于发票开具项目、适用税率,则依法、据实而定。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相关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