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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您提问的公式是哪个公式?在课程第几部分出现的?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对此规定作相关解读如下:
一、如何理解“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即:销售方尚未申报纳税,购买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
此外,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本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二、如何理解“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一)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二)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三)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三、如何理解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如下顺序掌握:
(一)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解答】您好!采用EXW出口成交方式不会影响出口退税,只是在出口退税申报时需要换算为FOB价。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个人参考意见:采用方式2或3处理较为合适。
【解答】您好!您等问题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答复如下: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六、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这一原则并未发生变化,
根据上述规定,对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要看取得赞助费的单位是否给对方提供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单位如果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取得赞助,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增值税;反之,单位如果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才取得赞助收入,其实这就是取得的对价,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上述两种情况取得的“赞助费收入”都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由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而造成的税率差无须进行处理。按规定正常处理就行。
我举个反例,您就会一下明白:您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货物,票面征收率3%,现在按照16%税率计提销项税额,那多出来13个点如何处理?
道理其实一样:购进税率(征收率)与您无关,取决于对方;同样,销售适用税率,则与购进环节无关,与货物类型有关,与您自己(纳税人类型)等因素有关。
处理并不复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发票本身及其他方面合规,票面是多少税额就抵多少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至于销项税率,税法说是多少就计提多少。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等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买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非用于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自可依照法定程序、时限认证(勾选)并(采集)申报抵扣。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发票开具限于“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中奖人取得上述奖金,基于向公司提供了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则自应依法开具(代开)发票。如果并无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只是获得奖金,则不应出具发票。但无论如何,公司向个人付款,除非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他税目皆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发票的,凭支付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可以的。但具体操作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解答】您好!
这个属于销售折扣,没有税务风险的。
关于折半收费,应当理解为“折价”,只要符合市场公允原则,据实核算,这是公司经营权利;而若从数量上打折,则往往难以解释。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解答】您好!
如果工会另立账套,则公司不用进行账务处理,工会直接支付即可。如果工会资金也由公司代管,则上述支付仍应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您好!
您的理解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开具发票,三者发生其一,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里基于语文、逻辑知识解读即可,并不高深)
如上所述,既然约定年底结款,即收款期为年底;若年底未能收款,则亦视为年底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项皆为年底,没有问题。然而,关于发票,不应由合同约定,而应依法开具(或者说:合同约定应当依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您既然说,按照会计核算制度,每个月末确认收入,那这方面我自不必解释。如此,则依上述规定,“确认收入即开发票”,“开发票即发生纳税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之规定正是为此。
(二)关于“先开具发票”,当然也不是任意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对此规定作相关解读: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基于上述规定,每月须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