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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与是否办证没有直接关系。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价部分,需要计算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关于这个问题,您可参考如下问答:
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4/3/22/art_13314_612087.html
应反映在筹资活动现金流。
由于资本化利息支出既不影响净利润,也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所以在填列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时不应当对其进行调整。但是由于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增加了存货的期末余额,所以在填写“存货的减少(减:增加)”项目时,应当扣除资本化利息对存货项目变动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呢,附加是肯定不予扣除的。但是,关于增值税是否扣除,也就是说,是否营改增之后,这个的“收入额”是指“不含增值税收入额”,个人所得税法未予明确说明,建议最好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您好,请参见
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7042
考虑到是2023年度的申报,建议填写2023年度期间在职的董事长,而不是2024年才上任的新董事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其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法规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财税[2001]10号文件规定,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各省自己确定,所以建议您咨询一下本省的具体规定。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您这个奖励是否免税,要看是否符合这个范围。现在有很多企业是在当地投资获得高管的个税奖励/返还,这种是只能按照偶然所得征税的。
所谓“复原费”,根本上乃是“价外费用”。需要房东仍然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开具发票。账务处理方面,您的租金计入什么科目,这笔钱也是计入什么科目,因为也是租金构成部分。
我理解您的具体情况。
但是,发票开具,是要求据实分别开具,而不能笼统开具的。也就是说,严格来讲,应当按照各件货物市场价格,对于实收价款进行分摊,然后分别开票。
当然,您的这个情况或有难处,建议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再具体、详细地描述一下您的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