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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二者区分之关键在于目的及用途:同样一件货物,如果直接销售即为库存商品;如果投入加工生产则为原材料。如上所述,既然只是简单包装、直接销售,若无加工环节,则应当计入“库存商品”。
【解答】您好!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二者区分之关键在于目的及用途:同样一件货物,如果直接销售即为库存商品;如果投入加工生产则为原材料。如上所述,既然只是简单包装、直接销售,若无加工环节,则应当计入“库存商品”。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成品油税目包括七个子目,即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1、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把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的各类石油制品(沥青除外)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4、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5、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6、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7、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纳入进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石油制品进行了解释和规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前款所称产品不包括:(一)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中列名的产品;(二)纳税人取得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除产品名称注明为“石油产品”外的各明细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第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多数地区要求报销个人名字的电话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为此,建议贵公司可以将电话费作为通讯补贴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这样就不需要员工提供个人抬头发票,相关支出就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直接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需要提供服务的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按次征收增值税的,起征点为每次500元;按月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月3万元;超过起征点按3%征收增值税。具体企业应按次征收还是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合同进行核定。
税务机关将根据合同金额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产生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义务需按规定缴纳。如贵公司承担相关税费,此项税费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需列支税费,请重新签订合同,折算含税合同额。
准备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代开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合同、银行卡(缴税时使用)
您好,您在选择“将选择结果复制到其他位置“时,注意所选”复制到“的区域列数必须与原表格列数相同;要注意条件区域的标题格式与筛选区域的标题格式要一致,最好直接将原标题复制到条件区域;待筛选区域必须是数据清单形式,即由字段和记录组成,不能有合并后的字段;要注意表达式符号的格式,也必须是英文半角状态下输入的等内容。
【解答】您好!
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问题的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969号
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
(二)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 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号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按正规的注销流程注销后,不可能再开出发票了。如果贵公司取得的发票是企业注销前开具的并已抄报税,就不属于失控发票。否属于失控发票,应根据开票企业的具体情况(比如非正常户、未抄报税等)判断。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自己开发的商业楼,用于酒店经营,无论是投资还是销售方式,从税收角度没有实质差别。
【解答】您好!
一、现在没有地税、国税了,合并为税务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这是指按照税法计算金额进行预缴、汇算清缴需要退税。当然,如果确实超过税法应当预缴金额而多缴,是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的)、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 ,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企业6月份购买的货物未开具发票,7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基于上述规定分析:
一、一项收款是否属于计税销售额,取决于所收取原因,是否因为“提供建筑服务”而收取?
二、作为“安全文明措施费和规费”,是否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是否合同已经约定?
三、“安全文明措施费和规费”是否约定冲抵结算劳务款项,还是单独核算,收取、退还皆单独操作?
建议基于上述分析处理,并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