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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融资融券是在证券业务创新背景下,推行的一种证券信用交易模式。证券融资,即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授信合同,向券商借入资金,双方发生借款关系。该业务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贵公司餐费报销用超市的食品发票来报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解答】您好!
支付境外公司的仓储费用不需要缴税。
【解答】您好!
一、依据税务总局2015年60号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务方面:
(1)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
(2)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二、需要提供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a)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b)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c)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d)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e)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有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解答】您好!
1、公司的境外投资方为本公司介绍境内130家企业,由我们公司做他们的保险经纪,同时收取保险公司15%的佣金,我公司再支付10%的介绍费给境外投资方,请问这个10%的费用是否只有5%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是的,依据财税[2009]29号文,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由于介绍方是我公司的投资方,占24.9%,支付佣金是否有什么风险?
关联交易要注意服务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注意特别纳税调整风险。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非贸付汇除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即附加税,是否还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依上述规定,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断,介绍境内客户服务属于不完全发生在境外,因此,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您所述,“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若商贸业务乃是主营业务,则上述工时费、材料费一并按照销售材料开票、计税。
二、关于会计科目
(一)若上述业务乃是单独发生,则分别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
(二)若为商贸公司销售商品而提供售后维修服务,则其属于销售费用。
【解答】您好!
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税率调整(下降)对于业务各方皆属于优惠政策,怎么会有损失?若有必要,您可将问题描述具体一些。
【解答】您好!
一、我按照大小顺序为您分一下类,即可明白:
(一)所有业务包括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即“不征税项目”)。
1、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非免税项目、免税项目。
(1)非免税项目包括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
①一般计税项目适用税率包括16%、10%、6%、零税率(3%、5%、减按2%属于简易计税项目下的征收率或者优惠征收率)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除非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税率10%);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税率栏用“***”表示免税)。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因此,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依照相关的规定,要到办税大厅变更相关变更事项(最迟不能超过30日),提交工商变更相关资料。
【解答】您好!
一、地方税务局已经不再存在,国家税务局也已不再存在。现在二者合并为税务局。
二、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时,地方税务局已无发票管辖权限(最多就是针对某些特定业务代为开具),原先发票也早已收回、废止。
【解答】您好!
一、上述“新的个税政策”,是指什么?麻烦补充一下文件及文号。
二、经常有人这么提问:四月的工资我们公司规定五月二十日发放,可是申报期截止十五日怎么办?
您五月十五日申报的是“实际发放于四月的工资”。至于“实际发放于五月的工资”,即使五月三十一日发也没关系,不会耽误报税,因为这要在六月十五日前(除非法定延期)申报即可。也就是说,六月十五日前申报发放于五月的工资,至于按照公司规定,五月发放了哪个月的工资,那是公司的事;税法上,这是五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于六月十五日前申报。
也就是说,如果有新政策10月1日实施,则发放于10月份的工资,当然适用新政策,除非新政策文件本身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