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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给您核定的纳税期限。如果您是月度申报,则5月税款,6月申报期缴纳;如果您是季度申报,则第二季度税款,7月申报期缴纳。
您好,贵司业务可能有点问题。出口货物与销售境外设计服务,应当是两个不同事项,出口货物同时,销售特许权或设计服务,应当单独约定价款,单独收取并单独计税。如果设计仅是出口货物的需要,即出口货物6万元,其中包含了4.8万元设计成本,则设计成本已经固化成所销售货物价格的一部分,不存在单独再向采购方收取设计费(如,我们购买电视机,其中电视机生产过程中也需要外观等的设计,但销售电视机时,商家并不能因此而再向我们收取设计费,因为电视机价格中已经涵盖了设计成本)。
您好!
从全国的规定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只要贵企业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不论是否是小微企业,均可以享受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该文件也就是小微企业免征水利基金的最新文件,而内蒙古当地并未再就小微企业有更为优惠的地方政策出台。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18〕1356号,2018年10月1日生效)规定如下:一、在“十三五”期间,凡符合以下减征、免征或缓征水利建设基金情况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上级机关进行审核,税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执行。(一)缴纳义务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二)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免;(三)因临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可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局部门批准缓征。缓征期限在年度内不得超过6个月。二、企业集团内部,为避免企业集团(或母公司)全资和控股(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之间内部交易重复计征水利建设基金,将各子分公司按差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水利建设基金时,内部各环节子分公司均按差额计征,即本环节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扣除当月从上一环节的购进额(不含增值税)后,作为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基数。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 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为:(四)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全部费用的3%,向用地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社会福利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军队、学校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您好,这个文件与奖励办税人员免税不矛盾,这属于人员成本方面的用途。如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制,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合并在一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各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
合并报表:合并会计报表是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为了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期末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编制的报表。而同一法人内部总分之间采取的合并方法不同于合并报表,更类似于汇总报表,是多个个别财务报表数据的简单的数学叠加汇总,方法相对要简单一点。
您好,问题说的是不是清产核资?如是,应当按清产核资的流程进行。清产核资后,可能会盘盈或盘亏,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可。如不是,请进一步提供情况以便帮助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因此,公司并未报销的部分,则属于个人费用,本公司并未支付或者负担,票面相应税额并不符合作为本公司“进项税额”的定义,不应申报抵扣。由于发票只有一张,所以“整体认证后,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再就公司并未报销部分进行转出”是恰当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在新公司还未成立的情况下,可以先以A的名义签合同并索取发票,待公司注册成功后再由新公司支付给A并开具发票。若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很难界定应由谁承担合同责任,特别是最终新公司没有成立的情况下。
您好,看汽车购进时间,如果是 2009年以后购进的且抵扣过进项的,可以按适用的税率开具专用发票,即税率13%。
如果是 2009年以后购进的且未抵扣过进项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税额等于:含税销售额/(1+4%)*2%,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如果是 2009年以前购进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税额等于:含税销售额/(1+4%)*2%,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账务处理都是按处置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票面税率,即为增值税税率,则取决于资产类型。比如多数动产,增值税税率13%,也有9%;而销售不动产,则增值税税率9%。另外,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能涉及简易计税、优惠政策等,须据实而论。
至于销售货物等,也会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这些须依税法计算,但税率并不体现在发票上。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上述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一并作为车辆组成部分计提折旧。
二、车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并不异议。个人认为,还是通过应交税费过渡一下,也便于查询。
您好,主要是看B公司单体报表的盈亏,财会函(2000)7号文《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如果以合并报表的盈亏来分配利润,会导致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增多。甚至在分配股利后,因为需冲销未分配利润,而导致B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负数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