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
一、即使从语文上理解,“会计人员”当然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自然人,而非某个机构(那是会计机构)。反过来看,如果代理记账情形下的会计人员填写“代理公司名称”,难道企业自行聘用人员记账时的会计人员填写“企业自己名称”吗?显然并非如此。
二、负责任地讲,代理记账风险最小化,必须“依法、据实”。
【解答】您好!
依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解答】您好!
合资企业计提三金指的是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营企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可见,合资企业三金计提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您好,当然可以。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控股有限公司,控股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 “控股”指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是由一个或多个股东投资占有股份,对公司经营政策和采取政策进行决定。
【解答】您好!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关键是业务双方是谁?
一、如果银行与集团公司签订合同,借款主体乃是集团公司,则银行的客户只是集团公司,银行只能向集团公司开具发票。而集团公司放款给下属公司,则属于另一笔业务。
二、如果银行与集团公司、下属公司一并签订合同,借款主体包括集团公司、下属公司:
1、银行可以依其分别贷款金额各自开具发票;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共同接受”很重要)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银行可以只给集团公司开具发票,而集团公司采取上述分摊方式处理。
【解答】您好!
增值税税率下调后,收到的5月1日前服务的发票用了新税率怎么办?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5月1日后,供应商开具的对应5月1日前的服务的发票,但是用了降低后的税率。我公司能接受么,会有什么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您好!
1、从税务角度看,二者并无好坏之分。从管理角度看,相对而言,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便于管理考核。
2、(1)可能您提供的信息本身让人难以理解:既然已经进行装修环节,自然应当结转成本,而不应存在“没结转开发成本”一说。
(2)样板间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销售费用。其并非用于销售,自然也不应在计税时予以成本扣减。
【解答】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如果超出“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则需要取得发票。取得收入的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公司依法代开发票并缴纳税费。
至于所谓“不含税”,则应依据法定税率倒推成含税金额,并据实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您的问题涉及工程项目所在国的税收征管法律,请向海外项目所在国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为转贷业务,集团公司向银行贷款,然后再将资金转借给贵公司使用,借款合同时集团公司同银行签订的,尽管发生的利息费用银行直接从贵公司帐上划走,真正的贷款人还是集团公司。所以,银行应该集团公司开具发票,集团公司给贵公司开具发票。贵公司以抬头为银行的利息发票列支财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时需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税收上将防暑降温费纳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只要是企业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不计入工资,职工福利费税收上超过标准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