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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税收上将防暑降温费纳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只要是企业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不计入工资,职工福利费税收上超过标准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解答】您好!
确认出口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确认出口不得退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确认出口免抵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确认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解答】您好!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有两个省级税务答疑可供参考:
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近来,由于利用转口贸易非法违规付汇案件增多,银行通知转口贸易收汇需要提供不记名提单原件等只是按照外汇管理要求加强了转口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等方面的尽职审核。
【解答】您好!
应计入已实现的汇兑损益中。
【解答】您好!
一、预缴税款与开具发票是两个概念,预缴税法并不必然发生开具发票义务,除非符合发票开具时点。发票开具时点乃是营业收入实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纳税义务、预缴义务又是不同概念)。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明确: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其实,设身处地地想一下,如果不以发票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如何能够保证总包不用纳税、而分包已经纳税了呢?
四、如您所述,确实在某个时点来讲,可能出现总包方需要预缴税款之时,而分包方尚未开具发票之情形。但就整个工程来讲,这种情况早晚会调整完毕。就是说,这次不能扣除,下次来了发票也就能够扣除了。(我再举个反例吧:您甲项目本来应当缴税100万;可是这个月为乙项目买了些货,取得进项发票,可以抵扣100万。那么这就不用缴税了,国家也没说亏了,反正这个月抵了,下个月也是不能再抵这笔。)
【解答】您好!
提供跨境技术服务需办理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取得进出口权。
根据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对于无相关违规记录、未进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银行认为可信的企业从事技术进出口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可向银行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以及合同(协议)或发票(付款通知)办理。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我需要您补充一下:
一、超市所谓“代销”,由谁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我不是说是谁在操作电脑、干活,我是说发票上的销售方是谁?)
二、您问的“发票怎么开”,是说超市扣下的500元?还是针对这2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因此贵公司的软件开发业务,只有符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条件,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