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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如果属于购进存货(库存商品、原材料)之类,需要依其目前状态,进行相应调整。比如:若尚未领用或者销售,则计入库存商品、原材料;若处于在产品环节,则计入生产成本;若处于产成品环节或者原本购入成品待销,则计入库存商品;若上年已经销售,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若本年实现销售,则为主营业务成本;若领用于基建工程,则属于在建工程。总之,据实而定。若当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尚可抵扣,则依照程序认证后申报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这事没有明确规定,普遍认可通过“其他货币资金”核算。
支付宝收到销售款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取到银行存款账户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
是的,可以;同时建议将房东发票复印一份附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公告”第八条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分割单当然属于“其他外部凭证”。若出租方未开具发票,则可依出租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也就是说,基于原合同执行即可得出如下结论:对于多交货物,您有权利不收;但是如果您收货了,就得按照合同价格付款。
当然,基于这种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也建议您在合同中注明“按照实际收货数量进行结算”,或者及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您好,如果是没有超期的(360天),因工作失误导致未抵扣,可以直接找主管税局管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科室(一般征收管理科或税政科,具体问一下当地,分工各地有点不同)的经办人员协商,理由最好是说原经办人离职等原因。一般情况下可以解决。
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倒也没有什么,但以此回避个人所得税则不可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显然,即使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也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此属于直接减免,并非政府补助核算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贷:税金及附加
即转回原先计提科目较好。
您好,公转私需要有合理的合法的理由,最近的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号令比较明确,违规公转私是不允许的。如果是工资薪金等用于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可以转到个人账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备用金也可以,用于公司的支付的服务类费用也可以,但需要及时凭单据报销核帐。因此,关键在于要有合理的用途和规范的核销。
您好,消费税是列举产品征收,既然属于列举产品,只要有销售就应该缴纳。
税法上设置扣除比例的项目,多为“定额内据实扣除”,比如说“发生的某某支出,不超过某某比例的,税前扣除”,即低于定额据实、超过定额则限额。
然而,此处乃是“定额扣除”。《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贷款利息是按一定金额的标准定额扣除,不论实际支出是低于规定的标准定额还是高于规定的标准定额,都是按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与此类似的还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4项专项附加扣除,只有大病医疗是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10.企业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中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3)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
一、若实际提供劳务对象乃是总公司,则应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发票自可开给总公司;项目部打款无妨。
二、若实际提供劳务对象乃是项目部,则自与项目部签订合同,发票也应开给项目部。
三、至于项目部若非独立法人,并不独立核算、纳税,则发票开给总公司、项目部打款皆无关紧要;但您与项目部签订合同,不仅涉及开票异议,而且从合同法方面也有不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