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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出售的收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交易费用应冲减投资收益。
【解答】您好!
关键在于资金性质(这得您来确定):
如果作为资本金,而入股乡镇企业,那就是“长期股权投资”;至于产生利息,那就是乡镇企业所产生的了。如果作为无偿支持且不再收回,那就是“营业外支出”。而如果还会收回此资金,则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解答】您好!
关键在于资金性质(这得您来确定):
如果作为资本金,而入股乡镇企业,那就是“长期股权投资”;至于产生利息,那就是乡镇企业所产生的了。如果作为无偿支持且不再收回,那就是“营业外支出”。而如果还会收回此资金,则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解答】您好!
以下政策可供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发生的不符合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其他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发生修理费金额一次性扣除。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解答】您好!
其实“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道理都是一样,例如您收1000元卖了所谓“1000元零件”,又所谓“赠了250元开关”,其实就是1000元卖了“零件和开关一批”,应将总的采购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零件收入=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收入= 250/(1000+250)×1000=200元
【解答】您好!
关于这个问题,即“应享受而未享受,是否可以抵减或者退税”,规定不太明确,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一下。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一般来讲,作为“午餐补助”,通常相对固定,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而“职工药费”显然作为“职工福利费”更加合适。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于“支付方式”并无要求。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因此,化工设备的安装服务适用建筑服务税率10%。
【解答】您好!
一、关于租金确定,需要依据市场、公允原则。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关资料,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一、税务机关可能会有预警。
二、如果符合实际、依法计税,如实反映即可,预警不代表少缴税。
【解答】您好!
目前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均由各地税务机关代收,对于企业未缴纳,税务追征年限未见相关文件规定。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辽地税发〔2006〕183号,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由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工会组织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对欠缴、拒缴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经所在地总工会和地税机关催缴仍未缴交的,所在地总工会将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