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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价格是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不应改变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不含税单价,国家税率调整就不应该调整价格;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含税价格,税率调整后,价格也应该发生变化。
建议:按合同规定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以下政策可供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发生的不符合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其他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发生修理费金额一次性扣除。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建筑企业异地预交了千分之二企业所得税,填报B类表(2018版)第16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具体操作也建议您咨询一下律师。
【解答】您好!
一、从实体上讲,此属于“经营活动范围”,可以税前扣除。
二、从程序上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视上述赔偿是否直接关联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定。(例如:赔偿同时,解除合同,没有上述销售行为,则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销售行为仍然存在,只是其他违约而赔偿,则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解答】您好!
基金包括原始投资基金,应按照非公募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使用。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对于是否属于占用耕地行为并不应以其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按照您的描述,估计上述情形未经批准,如果你公司是属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增值税税率6%。
【解答】您好!
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皆属于“费”而非“税”,税务机关只是代收,具体要求建议咨询一下当地机关或者行业部门。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的文件规定。
有的观点认为,由于新股东加入,导致原股东股权比例减少,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而又因为新股东溢价出资,客观上使原股东实质上股权资产升值,因而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有的观点认为,上述情形只是增资活动,并非股权转让。而且即使公司净资产增加,而股东尚未得到分配或者实质取得收益,因而不应纳税。
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公司在酒店办理了预付费充值卡,充值时开具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时,酒店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