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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六、《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上述文件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政策也有类似规定(期限有所不同)。
【解答】您好!
您只须明白一个概念,销售或者购进一项商品,所收取或者支付的,不一定非得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债权债务的增加或者减少。如上所述,就是一项购进、一项销售,并无特殊之处。
【解答】您好!
一、不是计提可以扣除,是已经拨缴并且取得法定票据。
二、若无工会,所缴纳者乃是“工会筹备金”。
【解答】您好!
所谓“条款失效”,是指“列举条款失效(第十一条)”,其他条款仍然有效。符合此文件第七条规定,即“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规定: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因季节性,临聘农民工,发生劳务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以工资发放明细列支,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54号 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因此,正式学科学费如课本费,资料费可以在支付当月扣除,正式学科学费以外的非学科学费、住宿、伙食、校内外课余活动及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的其它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的更正。这种错误包括计算错误、会计分录差错以及漏记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在留存收益表(或股东权益表)中予以报告,以税后净影响额列示。对于报表期间之前发生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改变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额,不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即不属于当年损益,不计入利润表,而是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科目,作为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因此,调整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数.。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您的问题主持人已在直播间转达给老师。待相关政策落地之后,铂略会推出相应政策解读直播,敬请期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上述业务开具发票的前提为贵公司已经向客户销售货物,“罚款”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开具与车辆相同商品品名;如贵公司未向客户销售货物,不能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这应当作为兼营处理。
借:库存现金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答】您好!
外国摄影师在国内提供摄影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向税务局办理登记手续。
【解答】您好!
您退票从新开具发票是想解决什么问题?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3的专票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上一年度。
从增值税的角度,是想解决进项税超期未认证抵扣的问题吗?《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客观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再从新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47号公告不再要求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条件是其对应的蓝字
专用发票已认证或未超过认证期限。因此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了认证期限”的理由,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能否
符合文件的要求,尚不能明确。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