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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四、 关于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三)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或奖金计划)的确认和计量……从上述标题可以看得出来,“利润分享计划(或奖金计划)”,其实是类似于奖金的。
从该指南所附例子也可看得出来,【例 4】丙公司于 2×14 年初制订和实施了一项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丙公司 2×14 年 12 月 31 日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5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享计划 500 000
这里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而非作为分红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作为普通职工,取得上述利润分享计划所得,不应属于分红,而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较好。
至于利润分享计划时间、条件,则公司可依法规定之。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方面,关于增值税:无论视为交际应酬不得抵扣;还是视同销售同时确认进项税额,则购买价格即为市场价格,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必然一致(前提进项税额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其实并不增加税额。关于企业所得税,道理同上,无论直接费用化,还是视同销售,其实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程序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您应分别核算上述销售货物、服务(设计、安装)、劳务(制作)。
二、对于上述销售货物(16%)、安装服务(10%),应当分别核算、计税。
三、对于上述劳务(制作),应当分别计税(16%)。
四、对于上述设计服务,若销售货物为主营,则设计服务并入销售货物计税;若制作劳务或者安装服务作为主营,则设计服务单独计税(6%)。
五、若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
六、作为广告公司,您却并未提及广告服务之收费;当然处理原则同上。
您好,只在申报表里做免税,不需在退税系统做。
您好,应当不可以,如果是年终奖,则应按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年终奖,是根据单位薪酬制度设计所决定的,如果根据单位薪酬制度计算,某职工的年终奖是6万元,则员工个人取得的这6万元,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可并入当期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单独按年终奖计税方法计税。随意拆分计税,并没有相应的政策文件支持。
您好,利息的支付应当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扣除的规定要求。一是要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二是支付的利息,税率水平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三是不能超过规定的债资比。因为是法人代表贷款后,再以个人名义贷款到被投资企业,所以,需要符合规定的债资比要求,即不过2比1.
您好,你说的可能是承运人分线路计价,然后发票上有显示,其实,只要发票业务真实,符合开票规范要求,就没什么问题。该专票如果不是用于不可抵扣项目,且发票无问题,则取得的进项用于抵扣,没有任何问题。
您好,这种情况就是正常的销售,只不过是因为临近有效性或即将过期,销售价格要低于正常价格,所以,按正常销售商品记收入,结转相应成本,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即可。由于销售价格低,有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质疑,届时提交相关资料说明即可。
您好,社保城建的税率最近未有变化,因此可以准确计提,计提后注意与申报表金额比对是否一致。无论是否计提,最终数字以申报表为准,否则账实不符。
您好,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对收入的确认要求并不高,可以待折扣确认时再冲减到时候的当期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如果是非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则纳税义务是你说的时间;如果是预付款销售,货物发出就应确认纳税义务。
您好,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根据财税2018 16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非上市公司根据财税2016 101号规定,在取得股权激励时不交税,待未来转让时再按照“财产转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目前已取消,在未作明确前,业务暂不处理,待明确后补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