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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问题,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题;二是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
现行政策,进项税与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关。并不是因没准备进项发票,个税是应该交三万,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才需要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
【解答】您好!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解答】您好!
如果项目独立核算、作为独立纳税人,则在项目所在地申报;如果并非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人,则在公司所在地申报。
至于社保问题,建议直接向当地征收部门咨询一下。
【解答】您好!
这要区分情形处理,比如:
一、如果上述采购本身就有虚构成份,当然不能抵扣。
二、如果上述材料存在瑕疵,则此属于销售折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发票,则相应进项税额应当冲减。
三、如果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实际入库没有那么多,则也不能抵扣。
四、如果只是本公司资金问题,无力支付原因,则非不得抵扣事由。
总之,关键在于未付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2017年的销售合同,到2018年7月份的时候工程还未完工,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适用17%税率,5月1日以后适用16%税率。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解答】您好!
一、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参考2013年2月10日,广东省地税局网站问题解答.
问:土地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凭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赁合同,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广西、福建、江苏地税也有类似答疑,佐证上述观点。
三、参考国家税务总局011/02/09答疑
问题内容:某国营农场,对因家庭农场和农工承包剩余耕地进行统一作价对外承包,鉴定耕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收取土地承包费,并要求外包户按照农场生产作业要求从事农业生产内容,接受农场生产管理。请问:农场将耕地外包取得的承包费或固定地租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因此,农场耕地外包租赁收入不符合上述免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您可以也应当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二、基于您所列各项,其实未必与开票标准名称相符,业务具体情形也不甚详细。建议您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选择合适项目开具。
【解答】您好!
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解答】您好!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四)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基于此,上述两种方案于税法上皆须纳税调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解答】您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纳税调整也应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除非上述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