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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性质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厂区管道刷漆,道路划线应为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一个工程预收50%工程款,开票开了45%的发票,但是工程完工进度只完成了30%,以哪个百分点来确认收入?
一是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二是工程完工进度只完成了30%,本应按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但开票开了45%的发票,因此,按开票开了45%的发票确认增值税收入。
【解答】您好!
一、外包业务作为公司成本。即取得相关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支付外包费用作为主营业务成本。
二、处理相关物料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其成本作为其他业务成本。
三、业务可能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另外还可能涉及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这与纳税人类型、所处地域、盈利状况等因素相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将自用的办公用品转让给保洁公司应按16%缴纳增值税;所得应按规定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销售旧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抵扣过进项税也应按16%缴纳增值税;如果购入时未抵扣过进项税,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依据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因此,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税资格认定。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视为工资、薪金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也就是说,会计仍然应当计提、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既然停产,上述折旧、摊销当然与取得收入无关,因而不能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首先,是否列入固定资产,与从哪里购买、取得何种票据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解答】您好!
其实,账务处理、原始凭证应当反映业务实际情况。《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既然“直接运到施工现场”,则不应作为入库、出库处理。
【解答】您好!
经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此文件注释:条款失效,第十一条被财税[2006]162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您好,请您参考本课程课堂笔记第4页,即第一节内容“企业成本分析中的误区”老师讲述的就是“比如工厂采购原材料发生的运费,采购原材料发生的运费应该作为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并未说不应该计入。
【解答】您好!
按照最新《利润表》说明5.“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