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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这一点强调的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何种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合理的,且实际支付的,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预提且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前未实际发放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没说通过有限合伙平台做股权激励的具体操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财税〔2005〕35号针对的,并不是通过有限合伙平台做的股权激励。因此,员工取得这种所得,应计入当月工资,支付所得的单位应履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需要汇算清缴的,需要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办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如果在七月成立 那么19年发放18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上述“体检费”显然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街上随便跑来个人,您不会给他体检吧)其他形式经济利益(这当然属于一项利益,应当没有异议吧)。
至于集团说你们标准太高,则属于您内部问题了。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打个比方:您没进行正常防雨,让雨水淋湿而霉烂变质,那就不能抵扣了。)
若非上述原因所致,则非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之法定事由,自可依法抵扣之。
“《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 “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亦可佐证上述观点。
报销入账须依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还是建议您按照服务期分摊较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既然因为“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现甲方要扣乙方部分质保金”,则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程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您好,土地增值税:企业销售旧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根据是否取得旧房评估价格,是否取得购房发票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法取得购房发票,但能够取得旧房评估价格的房产。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按照以上扣除因素计算增值率,选择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二、不能取得旧房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房产。
1、土地成本和建造成本的扣除
国税2016年70号公告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土地成本及建造成本、费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条例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营改增后不含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按照以上扣除因素计算增值率,选择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三、旧房评估价格和购房发票都不能取得的房产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各地不一,以5%居多。
增值税:企业销售营改增自建的旧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对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按固定资产清理处理账务及企业所得税事宜。
您好,可以选择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两种交易模式。
股权收购只需变更股权登记,缴纳万分之五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以及所得税。但股权收购下,受让方往往担心或有负债或表外负债,可以转让方签订保证协议,或暂扣部分转让款作为保证金。
资产收购根据公告2011
47号文规定精神,需分别核算土地、房产、设备的转让收入,并分别按照转让不动产、销售货物等缴纳增值税。其中转让不动产的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另外转让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取得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28号文规定可以补充取得,仍未取得的,不能作成本扣除。转让完毕后,公司账目只有现金资产,可以选择依法清算注销。
您好,供参考:1、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
2、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
5、车船税税款信息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6、单/多用途卡业务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三)与征税方式相关的备注栏
7、差额开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与代开发票相关的备注栏
8、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9、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发票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0、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备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您好,请咨询海关或关税专业人士可否作更正申报,可以更正申报的更好,增值税和关税全部退还。不能更正申报的,增值税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按照一般贸易出口处理即可。关税则多交。
您好,业主管理费即类似物业费,包括例如门禁服务、安保服务、清洁服务等等。并无限额规定,根据贵司谈判洽谈的实际情况确认。
您好,宿舍部分专用于职工宿舍的,不得抵扣。如果宿舍兼办公等生产经营用,如有办公用打印机等,不属于专用情形,可以抵扣。会计处理完全正确,无论是否可抵扣,均先抵扣,哪怕再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