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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债转股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
如果不再支付,也可以转为营业外收入
你好,麻烦描述具体问题。
是否可以高于国家电费价格这个您需要和物价管理部门确认一下。
如果加价,在税法上可以的,但建议以服务费形式开发票时单独列一行,税目税率都原则和销售电力相同的。
不建议调整数量方式开票。
增值税法“不得抵扣范围”并未直接列出“贷款利息”,但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条款。因为明年才实施,可以再等一等实施条例,现在也不着急。
会计上,无形资产按照预计实际使用期限或者法定使用期限分摊即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若因此产生差异,则需要纳税调整。
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一个集团下属的总分公司之间,可以免税。
如果不具备集团的资质,即便是总分公司借贷,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你的意思预付以后不合作,退还预付款项并支付了垫资费?那我理解这个属于利息性质,应该按贷款服务开票。
最好有合同或协议明确这个事情。
既然已经退休,则可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协议。但其实质仍为工资,因此账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仍如之前即可。
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物资核算。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加工费)
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半成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分公司如果不独立核算,内部也没有要求在总公司层面单独记录分公司的业务,那么合并到总公司统一核算没有问题。
汇算清缴数据来源于会计核算,如果您会计没有核算研发费用,那么汇缴填报数据从何而来呢,如果虚列支出税前扣除且享受优惠政策,属于偷税行为,主要负责人也会收到处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相关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