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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几个产品,制造费用和人工分摊,都需要按合理的分摊标准在不同产品间分配的。你主要困惑在哪里呢?
如果属于定额补贴,可以不用发票,但要纳入工资薪酬,一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当然,差旅费补贴有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具体可问一下当地税务机关。如果属于据实报销,则要发票才行。
印花税是根据列举合同征税的,印花税法列举合同中不包含您说的服务费和中介费的合同,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说的是“差旅费”吧?
若与项目直接相关,是为“为达到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须,则可构成项目成本;否则,可以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入账。
这个问题其实比较开放、笼统了,我大致说说吧。
若要提高利润,无非就是增收(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节支(成本、费用等)。其中,提高收入,则要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及创新)外(加大营销)结合。
准确来讲,不是“证书”,是“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213637/n3213647/c3214062/content.html)明确: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上述情形,关键在于哪个在先。
答复:支付给国内版权代理商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进口环节申报的完税价再次包括已经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付汇金额与进口报关价不一致,进而导致进口环节的资金流与专用缴款书发票流金额不一致。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二、人员借调协议不属于应税合同。
三、培训课程协议不属于应税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四、通讯不属于应税合同。
五、网络费用不属于应税合同。
六、电话费月租不属于应税合同。
七、审计服务不属于应税合同。(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这个应当可以吧。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因此,个人认为,因培训而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一并作为培训费用开票是可以的。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是用采购来的“电脑”来代替“服务费”,还是因“采购行为”而代替“服务费”(采购来的电脑不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