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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行程单作为扣除凭证,差旅费发票开具你公司名称即可,最好附上费用事由(如培训老师差旅费)。不属于业务招待费。
您好, 上述条件不能计算采取何种方式利润最大化,还缺少进价及进项税额。假设进价80元,进项税额12.8元。
一、如果内销应纳增值税=100*16%-12.8=3.2元,还要交纳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3.2*(7%+3%+2%)=0.384
税前利润=100-80-0.384=19.616元;
二、如果是外贸出口,出口FOB折合人民币1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差额)5.6
应收出口退税7.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80*(16%-9%)= 5.6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2
外贸出口实行“免退”政策,出口免增值税,也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出口利润=100-80=20
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出口100 元比内销100元,前者税前利润大于后者。
追问回答:
因增值税是价外税,从上例看,成本一定,内销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外销在售价一样的情况下,内销有税负,外销不存在税负的问题,而两者的利润,就差在税金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上。如果想保持竞争力,至少维持在内销的利润水平,在不考虑佣金、保险费等因素,以上例为例,外销还可降低至出口FOB折合人民币100-0.384=99.616元。
您好,个体工商户收到租金,应向对方开具发票,并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在4月15日前作个税申报。查账征收的,计提设备折旧计入成本费用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的,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您好,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贵司在2019年1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已经适用新税法,贵司在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按累计预扣法的规定预扣预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因为前几个月工资收入高,后期工资收入低,导致预扣的个人所得税款多,则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员工要通过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手机APP申报端已经要求绑定一张银行卡,到时办理退税会非常方便。
您好,该运费应当分摊到其对应的存款成本中,如存款销售时未分摊其应承担的运费,应当做会计差错更正。
您好,个体工商户代发工资,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这里并非专指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而是(按月纳税的纳税人)任意连续12个月(比如1月至12月、3月至次年2月等)或者(按季纳税的纳税人)任意连续4个季度(比如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第二季度至次年第一季度等)。上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参考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您好,应区分餐费支出的性质,如果是正常会务就餐费用则直接列支会议费即可;如果有业务招待性质的,应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限额扣除。
您好,第一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对于董事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进一步作了补充: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属于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支付独立董事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该劳务所得应由支付所得单位按税率表2预扣预缴,董事个人取得所得后,需要汇算清缴的,应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作为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汇算清缴。
第二个问题。如果董事是本公司员工,有任职,则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由支付所得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汇算清缴的,应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作为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汇算清缴。
第三个问题。这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因此,如果取得的董事津贴属于劳务所得,应当按规定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一般情况下均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已经不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扣除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