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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此乃个人理解,也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一)顾名思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乃是“土地”,这是最根本的。
(二)在转让土地同时,建筑物、附着物一并计税;注意前提是转让“土地”。
(三)不存在单纯转让“建筑物、附着物”而无土地转让、从而计证土地增值税之情形。这从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中“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土地增值收益”等措辞也可印证。
【解答】您好!
股权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资产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增值税附加。
操作上要注意:
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
外资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外资股东可以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
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
【解答】您好!
以上没有免税政策。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具体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解答】您好!
一、收到设备入股,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收到土地使用权入股,需要缴纳印花税、契税。以后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解答】您好!
现金流量表基于货币资金“收付实现制”编制,反映货币资金状况。“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提供劳务支付的现金”乃是指含税金额。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非货币资产投资依据什么凭证入账。但根据上述规定判断,股东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没有发票可以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价值入账,也可以去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入账。股东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虽不是销售,但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应缴纳流转税,因此可以开具发票。
评估报告价值入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争议。
建议:代开发票入账。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如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否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您好!
按照征管法的原则,“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则视为价格不公允,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据您所述,可能不太容易确定可比标准,具体操作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解答】您好!
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为16%)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你可以查看贵省是否有管理办法,对照执行。
请参照财税〔2016〕49号文规定执行,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