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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处失效),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比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文件。
另外,《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则针对房产税困难减免规定了有关事项。
具体情形,建议您查阅一下当地相关规定或者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及申报系统填报规则,2018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额为负数,填写之后需要填写附表。
【解答】您好!
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方面,既然已经开具发票,自然应当全额纳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解答】您好!
对于经常性业务活动涉及的印花税(比如生产企业购销合同、建筑企业建筑承包合同、金融企业借款合同、房地产企业产权转移书据、运输企业财产运输合同等),通常采取“先计提、后缴纳”方式。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对于临时性、不常发生的印花税,比如股权转移书据(投资公司另当别论)、权利许可证照、资金账簿、房屋租赁合同之类,也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缴纳时直接做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购进这些奢饰品的目的是送礼吗?如果是送礼从税收的角度,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时,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资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
因此,企业应视同,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从法律的角度,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涉嫌受贿罪。
珠宝首饰项链、普拉达的鞋、爱马仕的包这些都属于奢饰品,如果企业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为了业务招待赠送,要考虑上述税收风险和法律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境内外商独资公司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明确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时间如何划分没有明确,在总局明确前,应按以下原则把握: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因此,贵公司需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后到工商变更经营范围后,开具对于项目发票。
【解答】您好!
您可能想多了,教育局只是您的客户之一,从这个角度来看,没有什么区别。打个比方,似乎文具店也没有把政府部门买的文具单独出来,供电公司似乎也没有把政府部门用电单独出来,公交公司也没有把政府公务车费单独出来。
【解答】您好!
这些情况性质一样,分别税法、会计进行处理。
一、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按照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二、增值税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只反映于申报表,不用另写会计分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以下分录乃是申报参考(并非会计入账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反映在会计分录上,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所得税视同销售不写会计分录,只反映在申报表上。即我下面那个分录只是用于申报所得税的参考分录(心里想想、打个草稿,只报税、不做账),不是会计分录;因为产品赠送他人从会计准则上讲不符合收入确认规则(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所以只做所得税申报处理。
事实上,虽然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但是对于损益的影响与上述会计分录其实一样。“销项税额”都是依据市场价格,二者一样;会计分录“销售费用(不含税部分)”等于所得税分录“主营业务成本”;而所得税分录中“销售费用(不含税部分)”与“主营业务收入”也是一样,正好借贷抵消。
【解答】您好!
个人认为,“报废”即为没有任何价值与使用价值,报废之时也不存在所谓“卖不出去”(当然卖不出去,否则怎能报废)。资产既然报废,账面为零,实物亦当为零(垃圾当然扔了)。
【解答】您好!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如总经理以个人名义现金发放,公司没有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