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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2018年度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2019年度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如果三月份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已经申报增值税,只是由于合法、客观原因尚未开具发票,则申报三月份增值税时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相应地,若四月份补开上述发票,则也是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只是金额作为负数。上述处理须当符合税法规定及业务实际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财产租赁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相关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取得合法凭证,是可以按照差旅费用途、性质入账的。打个比方:您做火车出差,列车员当然也不是您单位员工,车票不是也可以入账吗,道理是一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也就是说,比如您筹建期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其中4万元直接不得税前扣除。另外6万元则不必考虑销售(营业)收入比例因素,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其一税前扣除,即或者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收入、成本应当配比结转。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您好,不征税收入会计上基本上就是政府补贴,政府补贴要看情况,正常情况下拿到这笔钱才做相应的收入。按照常规情况,政府这个钱肯定要给,那么可以在没有拿到钱的时候就做借应收账款或者借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或者政府给的其他收益之类。若你没有做账的话应该把账补做一下。另外,相应的支出已经发生的情况我不太理解。如果钱没到账,支出怎么好发生呢?所以个人觉得如果想享受不征税收入的话,最好借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然后营业收入做纳税调减。我们知道作为不征税相应的支出又要做一个纳税调增,但如果说账面根本就没做不征税收入的话,不存在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减。
您好,首先多缴所得税一定要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里面有一条,纳税人发现自己多交的税款,自税款结算缴纳之日起三年内。你的所属期如果是2017年的话,结算缴纳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年做汇算清缴的那一天。比如你是2018年4月1号做汇算清缴的,那2018年4月1号加三年,只要在2021年4月1号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具体多交税款的原因、政策依据,写一个退税申请书发给税务局,目前按照规定税务局肯定退给你的。按照总局的说法,纳税人多交的所得税税务机关一律退还,或者经纳税人同意之后可以抵税。但我特别注意到上海市根本没有提到说纳税人同意可以抵税,上海市只有一个字,退。所以目前你赶紧把相应的退税申请书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应该是30天之内把钱退给你。
您好,现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系统实际上都是电子化的,如果是灰色的话,肯定填不进去的。肯定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比如永久性差异怎么填?
关于分割单,这种情况下建议先抓紧时间找对方给开分割单,只要在5月31号之前搞到分割单就可以扣除。但如果现在就要做汇算清缴,首先我们纳税调整有个主表,主表第一栏是收入类调整,第二栏是扣除类纳税调整,扣除类纳税调整里面肯定有个其他。因为没有取得分割单,属于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在这个表里面没有对应项,就把它放到其他。像我们开增值税发票一样,在找商品服务分类编码的时候,如果没有找到对应的项就放到其他里面去直接做一个调整。政策规定,纳税人应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没有取得的,在未来五年之内如果取得,可以追溯调整。所以如果之后拿到分割单,就再把申报表拿过来重填,更正申报,再做个纳税调整,这个税也就被抵掉了。
您好,首先我感到很疑惑的,预收款实际上按照核定征收的话,无非是要么按收入乘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按照成本除以1减应税所得率算所得,还没听说过预收款作为核定依据的。预收款作为核定依据的我想只有一种情况,即会计上作为预收款但是税法上把预收款作为收入的,就是我们的房地产行业。如果是房地产行业的话,预收款税务机关是视同为收入已经核定的话,你在2019年收入结转成本的时候,你这个已经交了税了是吧?你之后进入反弹周期的时候,实际上就不涉及了,因为这个已经交过了,事后不涉及。那么2019年在算所得税的时候,把收入做调减,成本做调增,也就是说不要考虑这一块。但是假如说你不是房地产行业,税务机关把你应收款作为核定征收的依据实际上就是一个错误。既然是错误的话,你得提供依据,找税务机关把这钱给退回来,这样你2019年结转收入成本就按照查账征收来。
您好,这一块要看2018年总局28号公告,其他个人提供劳务按照28号公告规定,可以由其他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是起征点以下的可以不需要发票。其他个人因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所以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时候,税务机关是按次申报的,按次申报增值税起征点是500块钱。因此如果是其他个人自然人跟公司签劳务协议的话,500块钱以下既可以去代开发票,也可以凭据双方相应的签字或收钱付钱的条。但超过500块钱必须要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