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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对合伙企业享有到期的债权,合伙企业的资金不足以清偿这些到期债务,则普通合伙人要以其个人财产补足那些不足的部分。某一合伙人无力承担这种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连带承担其偿付债务的义务,直到债务全部清偿。
子公司同母公司一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独立的个体,两者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财产责任。子公司不对母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非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或者与子公司同为担保人时;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比如:母公司为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母子公司业务合一,财产混同,账目不分等;子公司设立时并未达到《公司法》相关条例的基本条件,不符合子公司的成立条件。
以上情况下,母公司需要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参照的法律依据有《公司法》第三条和第六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子公司享有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有《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您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供电部门自来水公司联系沟通,及时开具取得本物业公司抬头的发票,如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中“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等不同措辞,其实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个人经常发生业务,自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作为个体工商户,而作为“经常发生业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则属于“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只有个人不经常发生业务、不用办理税务登记,才能属于“从事小额零星(注意:不止“小额”,而且“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这情形当然属于“其他个人”(即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有一个特殊情形,属于明文规定,自然可以“特殊优于一般”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其他个人通常不会定期申报纳税,应当执行“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基本一致:纳税人(个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除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外,支付单位皆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单位员工(即“全员”,无论是否发工资)、单位支付款项(即“全额”,无论是否员工)二者之一,即负有扣缴、申报义务。
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流一致”原则,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就是说,谁实际上销售(提供)建筑服务,谁来开具发票。至于谁来签订合同,则并不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也就是说,环境保护税按照上述排放物、排放折合数量、单位税额计算,并非简单按照行业确定标准。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定义,我谈谈个人看法,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认为,商住两用房并非住房。比如说:商住两用房土地使用权通常为40年或者50年,而非住房之70年,而且到期并非自动延续。有些大城市限购令也区分住房与商住两用房,商住两用房不在限购之内。
既然如此:
一、商住两用房不适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二、商住两用房既非住房,则租赁住房且符合条件,可依法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新税法下,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包括以下两个环节:
一、支付单位预扣预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这个环节与之前税法是一样的。
二、个人自行汇总申报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这就相当于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但是,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这个问题正确定位,其实道理简单。
比方说(含增值税)工程款100万元,按照这个数计算出税金10万元,那这是对方应当负担税款,您当然不能入账;而且100万元里已经包含了这10万元,再入账就重复了。
所谓“各项税金由购方负担”,只是“负担资金”,只是“涨了价格”。比如说:还是上面工程款100万元,约定是税后收入。那就不是按照100万元开票,而需要依照税法倒推税前款项,比如倒推后为112万元;您就按照112万元开票,税金12万元还是对方的事,但您可以按照112万元入账了。对方交了税,还有100万元。就是这个道理。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不能直接用税后收入计算税额,需要倒推成税前收入。当然这里涉及价外税、价内税、附加税不同算法,您可以告知大厅人员税后收入,请他们帮助倒推。
总之,工程公司税金您不能入账,但是包含税金的施工款项发票您是可以入账的。税金是工程公司的支出;而包含税金的施工款项是工程公司的收入,同时也是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实非常简单,员工从别处取得收入,您是不知道的,您也无权知道(司法税务才有调查权利)。所以您只需要就您所支付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即可。
至于合并申报纳税,则为纳税人之义务。即使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这也是纳税人申报义务(主语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知道也无法知道纳税人有几处工资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这里的前提是“扣缴义务人发现”。
一、既然用于加工,自然可以抵扣。
二、即使兼用于免税项目、应税项目,则固定资产相应进项税额也可以全额抵扣。
三、若要抵扣,从程序上讲,须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属期的申报期,立即申报抵扣于认证通过当期。
四、若要留抵,须于360日内认证并立即申报抵扣(申报之后,若无销项,才可留抵;否则直接失去抵扣权利)。如您所述,“未来1-2年要进行产品初加工”,从上述程序上看,时间恐怕不够。当前您只有免税项目,认证并申报抵扣本身已经违反税法。也就是说,不申报抵扣就失去抵扣权利,申报抵扣本身不符合税法规定;您的方案恐不可行。
依我看来,以下文件可供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您此刻取得专用发票,按照规定期限认证、申报抵扣、进项转出,待符合抵扣条件时,再依上述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分期抵扣之。
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由二手车交易市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5号公告)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广西国税12366:若销售方是个人,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个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持销售的二手车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即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只包括二手车的销售价格以及增值税税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