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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可能提出的的是能否享受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因此,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电网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贵公司为发电类企业,不享受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政策。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这指“程序上自2018年7月1日起”还是“实体上自2018年7月1日起”,却也有些不明,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这其实属于“土地租赁”合同,应当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计算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解答】您好!
我猜您是想复杂了。没有那么复杂,您一共收到多少钱,按照税法计提销项税额,剩下的全是“主营业务收入”,这里没有“营业外收入”。不用考虑什么转来转去的。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解答】您好!
这是两个概念。
一、如果按照“车补”方式发放,则并入工资薪金,扣除当地规定的免税标准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实报实销”,此属于企业费用支出,并非个人取得所得,但是需要取得发票。
【解答】您好!
一、母、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理应各自独立核算。
二、既然子公司人员出差,发票自应开具子公司。上述情形属于开票错误,应当依法红冲或者作废后重新开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还会因此涉及补税、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解答】您好!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修订新增项目说明:5.“在建工程”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解答】今年关于固定资产的最新文件是财税[2018]54号 对可以一次性进入费用的固定资产的金额规定为500万元。法规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您也可以参考“资讯”板块的文章“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的几个热议问题”https://www.bolue.cn/news/176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上述业务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按月或季预交,年末汇算清缴。预交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如果没有利润就不用缴纳,也不用进行账务处理,一季度多缴的,年末汇算时进行清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房屋交付的时候,因房屋质量、逾期交房等原因房地产公司免除业主的物业费”,实际上此项业务是以免除业主物业费方式支付赔偿金。如果房地产公司替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需要给房地产公司开物管费发票然后房地产公司做营业外支出处理,服务名称物业管理服务;不支付物业费,房地产公司不作会计处理;物业公司需作税收上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