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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原本就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发生,原本就不应当暂估税金的。您可以详细、具体描述一下您的业务。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上述情形可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开具发票,适用税率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政策只是针对预付卡开票及增值税处理做出规定,并未否定会计及所得税方面的“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关于开票及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并非针对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参考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也是这个观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可以,同时还应该有企业补贴的管理办法作为辅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上述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一并作为对应差旅、交通费用;“家财险”可通过职工福利列支。
收款凭证并非不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个人以为上述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存在一定瑕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如上图片所示,承运人为自然人,且金额微小(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原本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上述图片将自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进行部分隐藏,因而就存在不确定性了,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能抵扣。因为客户就不应当给您公司开具发票。
若因销售产品质量问题,而向客户支付款项(或者少收款项),这属于销售折让,应当由您公司给客户开具红字发票以冲减销项税额(或者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开票、计提销项税额),而不是客户给销售方开票。
税法所述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若依规依制进行存货、资产管理,但因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相应进项税额无需转出。当然,打个比方,明明天气预报要下大雨,明明存货需要防水,而不做防水处理,而被雨淋导致霉烂变质,那就符合上述“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霉烂变质”,那就不得抵扣、需要进项转出了。
需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请您再详细描述一下您的问题吧。您所说“员工赔偿款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这是在什么场景或者什么业务呀?
可以。
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应当按照“偶然所得”。
如上所述,虽然“有员工中奖了”,但“活动面对全部社会大众”,显然员工中奖与之“员工任职受雇”并无联系,因此应当属于偶然所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相关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