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普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不需要重新开具发票。
被盗、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重新补开。为了解决车主办理机动车登记丢失发票的问题,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您好,可以用记账联复印件(开票人盖章)办理银行购付汇手续。
您好,通过携程网上订机票,可由航空公司提供电子行程单,由携程根据实际经营业务开具实 “经纪代理”或“信息技术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可能分别按规定抵扣了。
您好,财务报销,根据单位的财务制度来确定。问题所提到的情况,如果单位规定,车票丢失后,可凭购票、付款的相关信息及当事人说明作为报销凭证,是没有问题的。
接下来,是涉及车票丢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2018年28号公告明确,购进货物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问题所提到的情况,如果有相关资料证明业务是真实的,而车票确实丢失,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您好,这属于销售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规定,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等折扣、折让行为,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出。
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销售折让应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除外。(冲减上年度销售收入)。
您好,问题表达的意思是不是A用自己持有的B公司股权,偿还其欠C公司的债务?如果是,该方案可行,该业务,C需要按公允价确认股权处置的损失或收益,这个过程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处置价是否公允,一般情况下需要有评估报告做支撑(一般不应低于处置时点的B公司净资产对应份额)。如果处置有损失,应当专项申报损失扣除,损失资料存档备查。下图根据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给出了基本操作,汇算清缴申报时供参考。
由于官网上图片不能粘贴在回复区内,已发给您的产品顾问,可像您的产品顾问索取。
您好,规范的处理是,如果销售行为符合会计和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应当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应收的货款收不回来,可按总局2011年25号公告按坏账进行处理,作为损失专项申报扣除。规范的处理模式下,长期来看,企业所得税不会有损失,但增值税会损失(因为对应的增值税款项没有收回)。
从问题叙述的情况来看,一方面企业经营有很大问题(货物销售和回款失控),另一方面纳税申报也存在很大问题(资产负债表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均反映存在上述问题),且风险较大。
您好,是否能报销取决于贵司的财务制度。如果上述业务真实,发票为真,则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根据问题描述,个人建议,应定性为动产租赁行为比较合适。如定性为动产租赁业务,则可按适用税率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描述的业务,应当不属于补偿行为,而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因为试用期结束后,产品所有权仍归销售方所有,该费用并非针对试用产品损坏而给予的补偿。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贵司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认证抵扣。
您好,没有风险。除非对方认为你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并举报。会计收入应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销售货物,已经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即可,同一销售行为开具发票金额并非每种情况下都要和当期申报的销售额一致。
您好,建议按如下所列处理:
1.收到红字票
借:原材料(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应付帐款(红字)
2.收到正确的发票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增值税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