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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16%。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因此,融资租入机器属于本公司固定资产。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固定资产之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盘盈、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改建。上述条款,作为固定资产的来源,“融资租入”与“外购”、“自行建造”以及“盘盈”等并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后面没有“等”字)。
很明显,适用优惠政策只有货币形式购进(区别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自行建造,并不包括融资租入。因此,租赁的机器不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此问题可以参考国新办举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吹风会——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二是晚报可以补扣。如果纳税人领取1月份工资前忘记申报或者申报晚了,比如现在有一些“上发薪”的单位,因为没几天了,来不及申报了怎么办,可以在2月或者以后月份申报后,一次性补扣享受;一次性补扣不完的,还可以在以后月份工资中继续补扣,请大家放心。三是少扣可以退税。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未申报扣除,或者申报晚了到年底仍补扣不完的,大家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各级税务部门将为大家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退税服务。”
这其实属于内部管理问题,没有统一规定。公司可以基于内控原则自行制定规则。当然,基于及时性原则,如果月末一次审核凭证,可以影响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一、预扣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年度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并非在下偷懒,确实目前税法对于居民个人实行年度税制,只就一个月的数据计算,没有太大意义;既无法准确计算预扣预缴税额(因为不知道这是几月的?其他月份收入也影响计算),也无法准确计算年度税额。
我也许知道您的意思。
答案非常简单而且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也就是说,“营业收入”按照企业账簿记录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会计科目的实际发生数合计填列,“营业成本”按照企业账簿记录中“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两个会计科目的实际发生数合计填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也很明确,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
许多人喜欢拿着利润表,就问“为什么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不等于利润总额”?“是不是这个营业成本包含了其他费用项目”?我先给您举个例子吧:高一学生张三,期末考试成绩语文120、数学130、英语130、总分900;您不会问“为什么120+130+130不等于900吧”?对的,因为这里根本没有公式,只是从利润表上拿了几个比较重要的数放在这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新疆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五、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建委要求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取得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综上所述,如果全员购买上述保险,则属于集体福利性质,不得抵扣;如果只给部分高危员工购买,则可以依法抵扣。
您好,两种思路。一种将油费等并入运输费开具运输费发票税前扣除(个人只能开普票)。另一种将油费等发票直接开给你司(合同明确油费、过路费由你公司直接承担,个人在发生时代垫资金),抵扣进项和税前扣除,运输费部分再开发票(个人只能开普票)。第二种模式税负低,因为个人无法抵抗油费进项税额,并入运输费,运输费缴纳增值税增加,但由于个人无法开具专票,多交增值税无法抵扣只能计入成本。无论何种模式,均建议签订运输合同,可以签一份,每次以运输单据结算运输费或累计结算,并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运费。为了解决运输费无法开具专票增加税负问题,可以让对方成立个体户(核定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去大厅代开专票或定期定额征税下月销售额3万元内免税。
最后,运输合同是对方提供驾驶员,租车合同是你方提供驾驶员,两种处理的税负比较分析思路同上。
公告2017
30号: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您好,会计核算的内容可以用于管理会计,但管理会计的数据并非全部源自会计核算,例如预计费用。对项目的预期利润分析,需要的数据包括会计已发生的成本、收入、费用,以及预计的,预计的在预期利润分析文档中补充估计即可,不应当预提。会计核算预提费用,必须根据《或有事项》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除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外,支付单位皆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单位员工(即“全员”,无论是否发工资)、单位支付款项(即“全额”,无论是否员工)二者之一,即负有扣缴、申报义务。
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