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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首先,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的原则确定性质: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若为工资薪金所得,则不需要发票,依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工资表)、银行单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等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二、若为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上述哪种所得,取得所得一方负有纳税义务,支付所得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此乃法定义务,由不得愿不愿意。当然,人家可以提出要求税后工资;则若双方协议一致,支付方需要依照税法倒推计算税前工资及应纳税额,并依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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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征收社保后从社保政策上和征缴系统应是连续的,会将欠缴的社保费进行催缴入库。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租赁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的门市房用于自己公司生产经营有两种方式,一是用房产投资 投入到公司中;二是个人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如果选用租赁的方式,当然要开租赁发票在公司中列支。
根据上述规定,采用租赁的方式,开具租赁发票,个人所得税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对于美元汇率大幅度变化,可以根据企业业务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提高出口价格、增加美元以外的外币结算、远期结售汇等措施应对出口业务报价-订单-收款各环节的影响。
您好,以下两种方法供您参考。
方法一:选择需改变格式的单元格,点击鼠标右键,选择“设置单元格格式”,选择“自定义”,在“类型”中输入 0!0,"0" ,确定后完成。
方法二: 在某单元格输入“10000”,复制,再选中要修改的列,右键-选择些粘贴-除,即可。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临时性或一次性的咨询费或者报告编制费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税增值税分两种情况: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即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申报增值税。
因此,差额预交与计税方式没有关系;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只能是简易计税方式总分包差额申报增值税。与纳税人的身份没有关系。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文件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如果上述业务乃是“销售代理”,而非“一购一销”,则本公司作为销售费用,而对方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销售预测可以采用本量利分析、趋势分析以及专业判断等方法来确定。
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根据前几年每年销售增长率,确定下一年销售增长率。例如前3年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2%,那么下年可能增长就可以按这个增长率测算。
根据市场的变化趋势来确定销售增长率。例如市场预测下一年所在行业销售增长率15%,那么贵公司销售也可以按15%的增长率来预测。
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预测。比如今年下半年或下一年有新产品上市,就要加上新产品销售净增加额来预测。
以上仅供参考。
【解答】您好!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社保关系的确立主要依据劳动关系,而不是户籍所在地,贵公司可以据此进行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