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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描述过于宽泛,请您详细描述,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贵公司应对免税项目进行单独核算,销售货物等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一、进口技术
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备案程序: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支付技术服务费如果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二、进口设备
财关税〔2017〕39号通知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关税〔2014〕2号通知规定,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有关要求。
对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制造企业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报送下一年度申请进口税收优惠享受政策的进口需求。
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上一年度未发生进口的企业和本年度无进口需求的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海关总署。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事务所的老师。
【解答】您好!
1.参照黑龙江省税务局新发布的1号通告理解,新开户需要补交。
2.退休,兼职,兼职又退休,兼职别的地方参保的均不需交。
【解答】您好!
1.参照黑龙江省税务局新发布的1号通告理解,新开户需要补交。
2.退休,兼职,兼职又退休,兼职别的地方参保的均不需交。
【解答】您好!
1.参照黑龙江省税务局新发布的1号通告理解,新开户需要补交。
2.退休,兼职,兼职又退休,兼职别的地方参保的均不需交。
【解答】您好!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 固定资产
借: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有两个关于通讯费方面的省级税务答疑可供参考(原理其实一样):
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一、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显然,此处核算的是费用性支出,而不包含资本性支出。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也就是说,如果取得土地,“耕地占用税”应当并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而既然您说“土地是租入的”,那其实只是代交(您没有交的资格和义务);从实质上讲,相当于增加了土地租金。可以一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土地租金”,在剩余租赁期间内分期摊销。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雇的装卸工对公司物料及成品装卸,按月给结算一次,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来判断。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北京国税局已发通知丢失发票已经不再开具报税证明,建议持有销售方丢失发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到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申报专用章,商深圳税务局替代已报税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