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
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比如营业收入已经确认,此时已经符合发票开具条件,但尚未收款也未收到索款凭证;但绝不是任意先开发票)。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另外,若纳税义务发生于2018年5月1日之前,则当时即应以原税率申报纳税;若未依法申报纳税,则此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款所属期补报补缴,并接受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理。然后,可依上述要求进行开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职称补贴”,应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您好,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对跨境电商交易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此外,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以前许多代购者在入关时未履行申报手续,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关税,属于违法经营,应当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国家目前鼓励跨境电商贸易,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将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等,“但这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一种为海外商户代购产品直邮至境内。代购商户的主体在海外,当消费者下单后在当地采购,或是直接将产品从海外邮寄给消费者,或是先把产品寄到境内仓库,然后转发给消费者。不管哪种方式,产品通过邮政渠道入境,都要按照行邮税的方式缴税。
第二种是代购商户到境外采购商品并带到境内,通过电商平台和社交渠道销售。代购商户的主体在境内。在带着采购产品入境时,要按行邮税的方式缴税。
第三种是代购商户直接从分销商采购商品。代购主体在境内,销售渠道涵盖社交平台和淘宝等电商平台,货源则是境内外的分销商。当产品在境外分销商采购,就需要把产品从海外先邮寄到境内然后再销售,这里采取行邮税的方式征税。当产品在境内分销商采购时,代购商户并不需直接承担进口税项。当然,从境内分销商采购商品时,其产品真伪性查核就更为困难。
您好,不可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二)类比法
(三)其他合理方法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几种情形解读:如果公司不是累计亏损的情形,股权转让的收入应该参考净资产价格确定,通常会根据申报的财务数据进行认定。而如果公司有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则股权转让的收入应该参考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如股东获得股权的成本高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成本,属于低价转让;如实操中存在针对不同对象在同一时点按照不同价格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则对于定价的依据需要有充足理由。常见的情形中,同一时点针对投资人或机构、员工进行股权转让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通常解释为针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行为,因此在价格上体现较大的激励力度;具备正当理由的无偿让渡,常见情形主要是股权继承或亲属间股权转让,而亲属的界定仅限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等等。
【政策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您好,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无需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进口货物支付香港的海运费,交至银行的资料:书面申请(情况说明),
运输合同或者协议,运输invoice、提单。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印发)
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九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
第六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第八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第九条 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发票;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显然,上述“人社局”并非省部军级,其支付补贴并不免税。
然而,新个人所得税法删除了“其他所得”项目,上述“人才住房补贴”作为目前九项之任意一项,似乎皆有不符(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人社局并非人才之雇佣单位,上述补贴并非因与任职或受雇相关;“偶然所得”,则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此补贴当然并非偶然或者概率获得,而是符合条件之必然取得。其他各项更加不好套上了)。
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贵司是境内企业,即服务的销售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因此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个问题有些争议。以下地方规定或者答疑可供参考: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第10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答疑:我公司因资金困难,工资一直不能按月正常发放。本月发放了前三个月一直拖欠的职工工资。请问本月发放拖欠的前三个月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合并计算还是分月计算?
回复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对于企业因资金困难,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情形,建议你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核实批准后分解到各所属月份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如何适用,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借:其他应付款
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一般情形下,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红冲发票情形限于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也就是说,比如1月份批准为一般纳税人,您最快也是选择2019年1月1日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并依法抵扣进项税额,在此之前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您2019年1月份收到2018年1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当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二、有个特殊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应当注意的是,此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如果您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之前确实“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申报增值税”,对于2019年1月份收到2018年1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由销售方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之程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汇兑损失因外币业务而产生;若外币业务,不会涉及此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