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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13%;
(二)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9%;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一)动产租赁,增值税征收率3%;
(二)不动产租赁,增值税征收率5%。
另外,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附加税费,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房屋租赁则依照租金收入12%计算房产税,也有地方代开房屋、土地租赁发票时一并征收相关土地使用税,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注:对于开票方来讲,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与计税无关;只是依法若有免税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中央地方五五分成
二、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部属于中央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中央地方六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全归中央)分成
四、个人所得税,中央地方六四分成。
五、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 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七、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归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八、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全部属于地方收入。
另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原先基数保障,财政调库解决。有的地方、有的项目各级也有分成比例,可向当地财政、税务部门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三、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
(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
(二)工业软件和服务:研发设计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控制类产品和服务。
(三)信息安全软件产品研发应用及工业控制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和运行维护等服务。
(四)数据分析处理软件和数据获取、分析、处理、存储服务。
(五)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地图导航、浏览器、数字创意、移动应用开发工具及环境类软件。
(六)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
(七)高技术服务软件: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生物技术服务软件。
(八)语言文字信息处理软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相关文字编辑处理、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软件。
(九)云计算:大型公有云IaaS、PaaS服务。
根据2018年23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由纳税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存档备查。贵司可根据重点软件领域规定进行判断,炒股软件应当归为数据分析处理软件,建议贵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帮助判定,以避免不同地方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同带来的税务风险。
一、先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事实上,装修自有房屋并入固定资产,装修租入房屋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上述原理其实一样。因此,从会计方面考虑,既然“已达到预计使用范围”,则按上述原则处理即可。
二、至于税法扣除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即使汇缴结束时尚未取得发票,本期虽然暂时无法税前扣除;但日后取得发票,仍可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调整于费用发生所属期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一、既然“未在去年挂账”,且今年支付,则上述分录显然是今年来做。
二、而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若属于去年费用,自然应当作为去年损益,影响去年相关数据。
(一)您账务处理之时,若2018年度财务报表尚未报出,则基于第一笔分录调整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年末数和2018年度利润表本年数;接下来,自然影响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2019年度利润表上年数。
(二)您账务处理之时,若2018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报出,则报出数据当然不能修改。基于第一笔分录调整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2019年度利润表上年数。这样相当于从结果上进行了修改。
三、至于支付现金分录,既然本来“款是今年付的”,则第二笔分录本属于2019年度业务。
借款合同印花税并无停止征收规定,自应依法申报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法明确列举项目征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也就是说,借款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仅限于一方金融单位、另一方非金融单位;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如上所述,银行同业拆借,也是不用缴纳印花税)。
一、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中央地方五五分成
二、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全部属于中央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中央地方六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全归中央)分成
四、个人所得税,中央地方六四分成。
五、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 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七、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归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全地方(按级次)附加规费省市县有分配比例。
另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原先基数保障,财政调库解决。有的地方、有的项目各级也有分成比例,可向当地财政、税务部门了解一下。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贵司构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人员不固定的情况下,可提请当地税务机关采取核定的方式征收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
您好,1、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2、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3、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4、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政策只是针对预付卡开票及增值税处理做出规定,并未否定会计及所得税方面的“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关于开票及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并非针对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参考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也是这个观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当然,如果购买预付卡赠送他人,则此赠送行为与实际购买并无关系;赠送行为已经成立,也可视为赠送现金。因此这种情形可以视为业务已经发生,可以直接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