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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一、如果符合上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向其支出入账可选择以下之一:
(一)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二)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及”相当于“加”,与“或”不同)。
1、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内部凭证并无明确要求,符合其他规定即可。
二、税法范畴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然“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多为“其他个人”,则起征点为每日(次)不超过300——500元(各省自定)。如此,您所举例“3000元咨询服务费”及“零星电子部件1000元”则无法适用。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十一税目,除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外,另外九个税目,支付方皆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具体范围可以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并将业务依法对照执行。
【解答】您好!
当期与前一期权数应该大多少要按重要程度来确定,一些条件当然会预先假设。由于市场的变化对权数选取的影响很大,两倍还是三倍这个与具体问题有关,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既然“地税征收”,其实与上述“教育费附加”性质一样,可以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一、目前供水、供暖合同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不属于购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吉税地字[1990]204号、广州地税税三(1988)776号等地方性文件文件均有类似规定。
二、至于物业费,属于服务性合同。由于印花税应税凭证采取正列举方式,对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不属于应税合同,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劳务合同,则得看是什么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印花税范围,而许多人把“服务”(运输、建筑、租赁、设计等)也混为“劳务”,这些也是缴纳印花税的。建议您可以对照一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解答】您好!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您要明白,“股权”就是一件商品。比如生产企业,一台机器成本10万,卖12万,难道要问那多出来的“2万”怎么入账好?那本身就是利润,自当据实入账、报税。
二、如果上述机器人家卖12万,能卖出去,您说我卖了5万,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税务机关当然会依法调整。
【解答】您好!
一、零部件重新确认原材料
借:原材料
贷:库存商品(账上部分)
销售费用(冲减顾客返修费用)
二、原材料重新用于生产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三、按照公司其他零部件估价
四、以上皆属于内部流转,不需要发票。
五、上述内部流转环节并不直接涉及纳税;对外才会涉及。
【解答】您好!
一、首先必须明白一个道理,无论会计还是税法,任何一件事情都需要证据来证明。如上所述,虽然您说“六家股东”;但既然以“负债形式”入股,那证据资料只能证明这属于“债权投资”。(打个比方吧:小学试题 1+1=?您答了3.然后您说,这道题我会,我知道应当是2.但是试卷上您答了3,您说这题算您做对,还是做错呢?)所以我要说的是,不要感到委屈,您提供给人的信息就是“负债形式”。
二、需要注意一点,可不是您拿了钱来,到时给您钱,就是免税“投资收益”。这是指“股权投资收益”,利息可不算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正如您所描述,您的投资乃是“债权投资”,而非“股权投资”,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按照税法范畴收入分类,这不属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而属于“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三、既然确定“债权投资”,对应则为“利息”。利息收入当然需要缴纳流转税、所得税等,这个自不必多说。
【解答】您好!
参考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15-09-23《工程监理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您好,您的问题最后未描述完整,为了更清楚的给您解答,请您补充,谢谢!
【解答】您好!
请补充一下收购方式,建议说明详细情况。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政策规定就是这些,若有特殊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于虚开发票规定很明确,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比如您说“原进货单位开票给我临汾公司”,那么,原进货单位是否销售了发票上所列货物给临汾公司?“临汾公司开票给大连”,临汾公司是否销售了发票上所列货物给大连?“大连再开给我临汾其他公司”,大连是否销售了发票上所列货物给临汾其他公司?
通常,税务机关会从“三流”方面检查业务真实性,即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但需要明白的是,不是“造出三流就是真实业务”,是“真实业务应有三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