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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象化费用是专属于某个产品对象,比如说你要是生产某个产品发生的费用,然后这个费用呢,正好是针对这个对象发生的,这就可以对象化,但是有的费用,是没办法区分的,比如说一些日常的管理费用,买那些打印纸,然后打印纸发生的费用到底是用的哪个产品或者项目上的,这个是没办法区分的。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仍执行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
您好。入其他收益科目吧。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三中关于具体报表项目的列报规定:
(二)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您好。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租赁经营必须将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证照由出租方变更到承租方名下。租赁经营的承租方发生变化,原有承租方须申请注销其名下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新的承租方凭租赁合同等文件变更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重新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国家相关法规是禁止出售或租赁各类经营资质的。所以,这2大证照变更您是不能给乙方开具发票的,对于租赁合同也要咨询下律师,以避免因合同条款违法而无效或带来其他风险。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是外企,与香港公司有合同,定期向香港公司支付技术咨询费,咨询方式是电邮及电话咨询,定期向香港付款(每次付款人民币5万左右)”。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上述业务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
您好。建立在业务真实发生前提下的三方协议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开具。您没有表述清楚甲乙丙三方协议的形式、内容和各自承担的义务,我无法进一步判定。但仅就甲乙发生业务,甲提供乙服务,乙付给甲费用,根本就没有丙的事,甲的发票只能开给乙,如果开给丙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企业收到对赌收益应根据对赌的标的业务性质,分别调整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或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初始成本或计入投资收益(或收入),应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涉及缴纳增值税,以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这属于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的电子设备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果软件系统单独购买,则软件部分按规定摊销。
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这里所说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就是大配套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此文件明确了出让土地的契税计税依据,不能等同于土地出让金或者合同价款,还应包括承受人支付的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直接相关的政府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这也成了税务机关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契税的主要政策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提到的费用,应当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当然,这个问题一直也有争议。
您好,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按法人企业来的,所以,收入记在分公司和记在总公司,没有什么影响。研发费用应单独归归集、核算,以方便申报时审核。
研发支出原来是管理费用下的二级科目,现在是一级了。
收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航空运输当然属于)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显然如此),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按照“国税发[2008]54号”文件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如果无法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则不能税前扣除。
事实上,您应当将上述分录分开来写。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现金
这样第一笔分录用于调整(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利润表上年数。如果上年财务报表尚未报出,一并调整上年资产负债表年末数和利润表本年数也可以。
至于第二笔分录,则直接视为本年分录即可。
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于2018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