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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可以。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办法。您没有说清楚您是哪个省的,所以我的回答可能有失精准。我现在从三个方面给您阐述为什么不可以。
第一方面:
如果您所在的省份只是对大米加工出台了对应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大米贸易(外购后再销售)没有出台对应的进项税扣除政策。那么您在做会计处理时,库存商品应当将自产大米和外购大米分开核算。在销售大米时应当根据自产或外购分别适用各自的增值税计税政策。
第二方面:
如果您所在的省份对大米加工和大米贸易都出台了对应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那么他们的核定扣除方式肯定是不一样的。所以进项税也不能混着算。您在做会计处理时,库存商品应当将自产大米和外购大米分开核算。在销售大米时应当根据自产或外购分别适用各自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
第三方面:
根据您提问题留下的地址信息(辽宁盘锦),我猜测您是辽宁省的企业。我查阅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号)。该文件只是规定了大米加工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标准。没有规定大米贸易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标准。所以您在做会计处理时,库存商品应当将自产大米和外购大米分开核算。在销售大米时应当根据自产或外购分别适用各自的增值税计税政策。
从事农林牧渔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如下项目: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参考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 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 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经过初加工后销售大米,是可以免税的。
问题1:
大米加工厂企业从农民手里收购水稻,然后加工成大米对外销售,增值税是按照9%计算。进项税一般来说是凭票抵扣,也就是按照收购发票价税合计额的9%计算。但也有可能,您所在的省份单独出台了关于水稻加工的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因为我不知道您是哪个省的,具体进项税计算方式您只能咨询当地税务局了。企业从事水稻加工,销售大米及稻糠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是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2008〕149 号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问题2:
大米加工厂企业从贸易公司买来大米并对外销售,增值税税率为9%。企业所得税需要正常缴纳。
问题3:
贸易公司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大米,增值税按照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贸易公司进行此项业务没有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米加工厂收取的加工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1款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4:
农村合作社买来农药自己种植水稻,卖水稻,农药没有发票,不可以。此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农村合作社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意我这里说的是“可以”,不是“应当”、“应该”。
农村合作社企业所得税属于免税项目,成本没有发票,只有收据,不可以。此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农村合作社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收据是一个自然人给你出具的收据,一般来说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自然人出具的收据是买农药的,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自然人出具的收据是借款利息,需要按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准则没有对于是否可以开具发票的规定,这个是税法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根据上述规定 ,预收款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不确认收入,不应该此时开具发票
3、预收款开具发票,就先达到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需要先缴纳增值税,但同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会给予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首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本其实是不用缴纳印花税的,只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才需要缴纳印花税,而合伙企业属于合伙人资本,如果会计核算没有使用实收资本科目,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属于产权转移数据,需要转让与受让双方按产权转移收据缴纳印花税,对于合伙企业不缴纳印花税。
能具体描述一下您遇到的问题吗?合伙企业被谁认定为借贷关系?
新购置房屋初次装修费用,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新建房屋进行首次(无论购置时间多长,只要是第一次)装修中,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不论其账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所以您说的中央空调也应该计入房屋原值计算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另《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您做的分录是正确的,子公司注销清算需要将剩余财产向股东(母公司)进行分配,也就是需要将账面剩余的银行存款作为注销后资产分给母公司,母公司投资亏损计入投资收益借方。
应当按照比例,确认成本收回以及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就是您购入时确认的科目)
投资收益
一、何时开具发票,不在于“客户要求”,而在于税法规定。您应于每次维修完成,据实开具发票。
二、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此也就没有异议了,自然也是于每次维修完成(会出维修单,客户签字确认)发生。
一、应当自装修改造完成,达到可用条件之次月起,开始进行摊销。
二、摊销期应当为估计的整个租赁期间。
三、如您所述,既然“改造成研发实验室(洁净间)”,则摊销入“研发支出”科目即可。
(注:此项研发支出不可加计扣除。)
这个情形,建议由该个体户的经营者,向其居住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