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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 也就是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个人转让有限公司的股份涉及一是所得税,二是印花税。个人股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个人股东以转让股权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和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双方应当按照股权(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来贴花。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如上所述,“未入账”与“盘盈”根本就是两个概念。“未入账”应当补记入账、追溯调整。然后,按照处置固定资产依法、据实进行账务、税务处理。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总之,简易计税部分不得抵扣:
一、如果直接可以区分,则直接计算不得抵扣部分。
二、如果无法直接区分,则依据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部分。
【解答】您好!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此处已经改为“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按照《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附件: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1、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解答】您好!
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销售预测时,权数的选取应遵循“近大远小”的原则确定,即:距离预测期越近选取的权数应越大,距离预测期越远选取的权数应越小,而各期权数相加等于1。
【解答】您好!
公司应持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备案。
【解答】您好!
加油费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卷帘发票。这三种发票都有二维码。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税务总局2016年第29号公告适用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而不适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公司支付个人租金每月3200元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建议代开免税发票更稳妥,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需要您补充一下该基金的详细操作。
【解答】您好!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