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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打个比方:您没进行正常防雨,让雨水淋湿而霉烂变质,那就不能抵扣了。)
若非上述原因所致,则非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之法定事由,自可依法抵扣之。
“《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 “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亦可佐证上述观点。
上述生产过程必要损耗(为了取得GMP证书进行工艺验证过程中制造的药品,因没有GMP证书不能销售)、过期销毁等,并非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也非因此而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者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其进项税额可依法抵扣,不需到税务机关备案或者审批,如实申报即可。
您应首先到预缴地申请退税,然后按照税法规定预缴金额申报、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这个问题正确定位,其实简单。所谓“各项税金由购货公司负担”,只是“负担资金”,只是“涨了价格”。比如说:费用税前10000元,那就按照10000元开票,劳务提供方自行纳税。如果费用税后10000元,则需要依照税法倒推税前租金(注意:税费不全是用10000元作为计税依据,涉及价外税、价内税、附加税不同算法);您可以告知大厅人员税后劳务费用,请他们帮助倒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这里关键在于“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只能享受一次”、“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与是否商业贷款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2018年10月认证相符海关进项税10万元,当月产生销项税8万元,但由于当月未将进项税进行抵扣”,此项业务属于当月认证相符(稽核比对)下月未申报抵扣问题。建议贵公司依据下列文件处理。
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l 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您好,车贴和话费补贴需要(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和通讯费改革取得的,标准内不需要),夜班补助需要,误餐补助符合地方标准的不需要。
财税字〔1995〕82号:“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 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您好,从财税2018 164号文规定来看,不可以弥补。具体得看申报软件是否支持,如果支持的,放心弥补。
您好,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上述境内接受,是指学位来自中国境内,因此取得国外学位不可以。这也是总局非官方的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