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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种调整思路:贵司的客户和供应商,统一在不含税价不变的基础上作调整
另一种调整思路:价格调整的时候,考虑到供应商取得进项税额因税率调整产生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贵公司地税部门以“管理费用无明细”征收个人所得税无政策依据,建议将此业务同主管税务机关的综合税政部门或上级税务机关咨询协商解决。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一个人身份证号码为纳税人身份识别码,贵公司更正的个人申报,必须回到所属月份进行明细更正,各地税务局有没有简便的办法解决类似问题。
您好,
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停票,但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出具《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文书。
征管法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解答】您好!
一、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税额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如上所述,“平价转让给直系亲属股权”视为“正当理由”,符合文件规定,能为税务机关所认可。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或者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果选择第二种方式,则入账凭证包括:
(一)收款凭证。这属于外部凭证,需要装卸工出具,并包括“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内部凭证。比如公司结算单据、付款单据等。
【解答】您好!
一、关于“税前扣除凭证”,最新政策也不是完全就是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二、既然“所得税全部减免(不知道是“减”还是“免”)”,那么,如果依法全“免”的话,那么即使白条调增,那么无非就是多免点吧。
【解答】您好!
参考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三、(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解答】您好!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解答】您好!
(一)确认资产
1、若用于销售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若非用于经营层面,而非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如果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二)根据用途结转成本或者计提折旧
1、用于销售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用于经营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者(劳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3、用于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累计折旧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可能比较简单,依据市场原则,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确认之并据实开具发票。但是需要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