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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福建国税口径
问:建筑业老项目,营改增后选择按一般计税办法,现在是否可以申请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若可以适用,已经开具的发票怎么处理?已经预缴的税款怎么处理?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纳税人现在申请自5月1日起选择简易征收备案,则需对5月1日来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发票,并将用于该项目已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产生多缴税款的,可按照误征退税形式申请办理退还税款或抵缴下期税款。对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无法追回所有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得选择自5月1日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另一种是纳税人现在申请自下一个税款所属期起选择简易征收备案,则需要对已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予以转出,发生应税行为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
二、江西国税口径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后,中途是否可以改为简易计税办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或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应在首次申报该项目收入之前办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相关手续。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如已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申报纳税的,不得再改为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此问题可能有些异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规定不明确。
个人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上述“价值”应当包含“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安装调度费用”。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解答】您好!
“质保金”只是一种结算方式范畴,这一点必须明确。比如100万元的合同,收了98万元,另外2万元作为“质保金”而应当挂应收账款;但需要全额确认收入、开具发票。可以根据行业标准计提费用,但是税法不能认可;实际发生时可以扣除。
合同完工
借:银行存款(预收账款) 98
应收账款 2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按照估计金额,需要纳税调整)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非洲项目所在国需要缴什么税,应按照项目所在国税法执行。
如果境外未扣缴,贵公司就没有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纳税额。
外币兑换手续请咨询外汇开户银行。
施工项目在境外,应按照项目所在国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金。
贵公司作为我国居民企业,应当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如果境外未扣缴所得税款,贵公司就没有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纳税额。
外币兑换具体手续由外汇开户银行办理。
【解答】您好!
建议参考一下以下政策规定,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家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保证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顺利执行,保持税负公平,现将有关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相关军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1366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解答】您好!
既然“发票已开”且“已经实际交付(公司已经在这座办公楼办公)”,建议确认“固定资产”,并进行相应账务、税务处理。而将来契税缴纳之后,也应并入该“固定资产”。
【解答】您好!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的,免征增值税。
【解答】您好!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的,免征增值税。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使用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只有个人转让著作权,才免征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您最后一句表述不太准确,麻烦您更正一下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