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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相当于住房装修时,隔出一个“衣帽间”,显然构成房屋成本。这儿也是一样,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会计亦应并入“固定资产——厂房”价值。
如果乃是“消耗料的标准提高”,而导致多用了料,这本身不是“盘亏”,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税法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个人出租商业用房,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
通俗来讲,即使亏损,买人家东西也得付钱呀。关键在于,为什么买(不能是非法目的),是否真的买了(不能造假),定价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基于真实业务、正常经营目的,按照市场公允原则定价,那么“境内公司在亏损状态下一直支付境外总部特许权使用费”本身也不是什么问题的。
一、会计核算可以冲抵利润;但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税前扣除。
二、承租方没有代扣代缴房产税义务,不会强制让承租方缴纳房产税——法定纳税义务是出租方;但是,承租方有法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包括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若未依法履行,仍然不会让你们缴,但是可能会有罚款。
关于“销售水”这种情况,发票管理办法一般规定是要求开具发票的(不是针对“水”,是针对所有销售货物的一般要求);而上述“结算单”则无依据,因此还是应当开具发票。如上所述,如果不开发票,则不能用来抵税了。我的意思是说,“结算单”在这儿不能作为抵税凭证。
关于这个文件,“(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有个标准: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因此,对方上述电缆、桥架等,若在室内,应当并入房屋;若位于室外,则可单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发票应当据实开具,那么,所谓“发票不能调整的前提”肯定不是税法不允许调整,而恐怕是“不想调整”。事实上,无论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不能将错就错。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从根源做起,即将“家具、边柜等”单独开具发票,单独确认固定资产,不构成房产原值,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只能开具一张发票,销售金额和扣除项目在同一张发票体现,管理费也需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如果总金额包含了管理费用,税额就不能为零,因为采用差额征税方式开票,税额是按收取全部金额扣除扣除后差额计算的,也就是按管理费用计算的,不可能为零。
母公司是盈利的吗?
原则上可以,但建议和主管税局确认一下,实操中比较难。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债权性资产债务重组损失属于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需要准备以下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债务重组协议/双方盖章的债务豁免/抵偿确认书(明确写明60万债务用50万房产抵偿,免除剩余10万债务);
房产过户手续、不动产权证变更证明(证明抵债资产已实际取得);
双方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之前的销售合同、发票、应收账款60万的入账凭证);
债务人(对方)无力清偿债务的相关说明/双方协商记录(证明重组是真实的商业行为)。
借:固定资产-房产 5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0000 (或“投资收益”,执行新准则用“投资收益”核算重组损益)
贷:应收账款-XX客户 600000
单就您提供信息(国有企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用途为水工建筑用地),并无针对于此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