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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或有不同看法。但我认为,房产原值的认定,以会计核算为基础——除非没有按照会计规则正确核算。而此例中,净额法乃是会计核算方法之一,税务处理无权推翻——且税法对此并未另行作出规定;因此,应当认可此种方法结果。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免租部分不涉税,支付租金按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
有租金部分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如果有所得还涉及所得税(如果租入价与租金一样就没有所得了)
不可以。实际销售货物服务方、发票开具方、收款方必须保持一致;否则您取得的发票不能抵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您好,请问您的具体问题是什么呢?
买方(共有人)税费:共有人作为买受人,只需承担其自身应缴纳的税费(主要是契税),且仅需按拍卖成交价(即被执行人一半份额的成交价)为基数来计算缴纳。
卖方税费(被执行人税费):因拍卖被执行人份额产生的卖方税费(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法定纳税义务人是被执行人(你本人)。这部分税费通常由买受人(共有人)先行垫付,随后凭票据向法院申请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扣除并返还给共有人;或者直接由法院从拍卖所得案款中扣缴。
共有人的原有份额:共有人原本拥有的那一半房产并没有发生“交易转让”,因此不需要为原有的那一半缴纳任何交易税费。
甲乙公司是什么关系呢?按照你的描述就是土地属于乙方,厂房和设备属于甲方,如果甲方核算的话是要核算他的房屋成本以及其设备的成本。这块地可以理解为是乙公司无偿的提供给甲公司进行使用,那么乙公司要核算土地的价值。
甲的工龄应当延续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海关总署 2018 年 194 号公告:境外注册企业(货主)开展保税零售进口,不得直接对接海关、消费者,必须单独委托一家境内代理人(内资 / 外资贸易公司、报关企业、跨境服务商均可) 完成海关备案、商品备案、申报、税款代收、数据报送、民事责任兜底。
境外公司不能直接以境外主体名义将进口货物存放普通仓;货物进普通仓前必须完成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境内主体(代理 / 贸易商)作为进口收发货人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
可委托的第三方分工(隔离风险)保税板块:境内跨境电商代理人(海关备案主体)+ 保税仓储物流商;普通中转仓板块:境内外贸代理公司作为名义进口商,买断 / 代销货物进入普通仓。如非经常性业务,可不设立境内主体单位。
保税仓(境内关外,1210 网购保税)入库:境外批量入保税仓暂免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出库零售给个人消费者(跨境电商清单内商品):适用跨境电商综合税收优惠(财关税〔2016〕18 号)计税规则:关税税率暂按 0%;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税率70% 征收;单次交易限值 5000 元,年度 26000 元内享受优惠;超限额按一般贸易全额征税。
国内普通中转仓(境内关内,无保税政策)货物入境进入普通仓第一步就要完成一般贸易报关:全额缴纳:对应 HS 编码关税 + 13% 进口增值税(可由境内代理抵扣)+ 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无任何暂缓征税政策。
这本身也没有太大税务风险,只要各自独立、如实申报纳税。当然,会计制度方面,应当不允许做兼职会计的。另外,对于这个人本人来讲,应当合并全部收入,办理汇算清缴,这样可能需要补缴个税的。
1、必须缴纳、必须申报,税种为非居民企业预提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税率为全额 10%,但可申请优惠降至 7%
2、扣缴义务发生时点:券商季度结息、利息计入证券账户当日(哪怕资金不转出、留在账户,也属于 “到期应支付所得”);2)申报缴税时限:扣缴义务人(券商)需在扣缴义务发生7 日内,向券商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扣缴申报、税款入库(;3)若券商未代扣,香港公司自行申报期限:结息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到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税。利息只要计提、计入账户、属于到期应付,无论是否跨境汇回香港,扣缴义务已经产生,不能以资金未出境为由免缴、递延税款。可主动联系税务机关进行尽快补缴。
3、无其他税种
员工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超出工伤保险目录/需企业承担的部分,属于企业的实际用工相关支出,允许扣除。
需要补充留存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佐证资料(光有个人抬头发票不够,避免被税局认定为个人消费):
劳动关系/工伤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人社局出具)、劳动合同,证明该员工属于本单位职工、本次受伤属于工伤;
费用承担说明:企业内部制度/协议/情况说明,明确该笔私立医院的医疗费是由企业承担(而非员工个人承担),如果是垫付后续不走医保报销的说明也附上;
配套资料:对应的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个人抬头的电子普票一一对应,证明费用确实是本次工伤治疗的必要支出;
如果您确实向“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那么向“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至于他人代付款项,本身也不违法;谨慎起见可以向其索取一下代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