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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类似规定。比如,税法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纳税人相关规定执行(一般月末、季末15日内)。您也可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虽然,从境外取得收入是有免征增值税等相关规定。但是,如上所述,乃是“在携程,同程等旅行官网上售卖”,则其是否属于“境外”收入,则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因此,谨慎起见,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属于经营活动范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我需要说的是,关键在于真实;也就是说,无论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只要基于真实业务、实际情况即可。
按照现金管理要求,经营活动支付现金最多为1000元。事实上,莫说1000元了,恐怕现在上街买菜,也不大用现金了吧?因此,如果大额支付现金,往往会引起怀疑的。
各项累加没有最高额度限制。当然,各个单项,是有限额的。比如,赡养老人,最多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每个孩子每月最多2000元。其他几项也有各自规定。您可对照查阅一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
1.甲方A向乙方支付货款;2.乙方在收到甲方客户B的货款后应于当日将货款打入甲方A的指定帐户。这不同于一般正常业务,形成甲方A的资金回流,可能涉嫌虚开发票。
1.甲方A向乙方支付货款;2.乙方在收到甲方客户B的货款后应于当日将货款打入甲方A的指定帐户。这不同于一般正常业务,形成甲方A的资金回流,可能涉嫌虚开发票。
500元以下小额零星支出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说的是自然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情况下,您这个收据我看有印章是公司或个体户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取得发票。
如果属于公司购买车辆,自然登记于公司名下;若非公司购买,且与公司并无关联(比如投资、赠送给公司之类),则不宜登记于公司名下。
一、向德国总部支付的服务费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及增值税。
相关政策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注:非居民企业,只就境内所得征税。)
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4.鉴证咨询服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或有不同观点,谨慎起见,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无论适用哪个征收率、什么项目,只要总销售额未超过月度10万元(季度30万元),则一并免征增值税。当然,如果超了,5%征收率项目则不能适用1%优惠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如上所述,子公司之下长期股权投资,“不构成合并财务报表”,则其不纳入合并范围,由子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准则”确认相应“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即可。
而子公司则纳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