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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屋建筑物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是20年,采用直线法。
上述实物出资,其实是一种销售行为,即销售实物,取得对价“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您好,由于企业发给员工义务献血的补助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免税项目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也不属于其中的“福利费”(并不符合国税发〔1998〕155号关于福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定义,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虽然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但其属于对上位法中(国税发〔1998〕155号)福利费的扩大解释,北京税务机关并没有解释资格,而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主。建议在没有明确的总局文件前,应作为福利性补贴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在满足以下三种条件后,可升级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3、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您好,1,根据个人对企业判断,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2不上市的企业的期权不是真正的期权。企业上市后,期权视同员工收入的一部分。差别在股价上吧,没什么可比性,想套现就早点行权,觉得公司业绩好上市有望,就等着上市以后行权。就是套现时间和价格的差别。3无所谓哪个时间好,都成。
您好,房产税缴纳和纳税人身份没有关系,出租情况下,按照租金价格计征,称之为从租计征;自用的情况下,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称之为从价计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完全可以放弃,这是纳税人权利。不过,既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研发费用支出占比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这方面的归集工作是必须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成本是确实发生的,当然不能任意转移。但是,事实上,您所收取房款中,其中是包含成本所对应部分的;您倒是可以考虑对于收入进行匹配确认。
一、《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189号)
(一)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三)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四)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您好,外包员工产生的交通费符合进项扣除规定(不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员工福利等)的,可以由用工单位做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