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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所以应按1000元*0.02交。
【解答】您好!
一、关于“可收回金额判定”,建议您查阅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三章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因为比较长,且都是原则规定,我就不粘了。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解答】您好!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收购方“长期股权投资”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处理:合并方以支付现金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报表抵消分录:
借:股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因此,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不需要填报《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抵扣事项;至于账务处理,也没有影响。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如果只是财政拨款,而不涉及上述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政策其实明确,只是是否属于“财政拨款”,而不涉及经营活动,则需要据实认定。
【解答】您好!
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取决于“可收回金额判定”,建议您查阅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三章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因为比较长,且都是原则规定,我就不粘了。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解答】您好!
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取决于“可收回金额判定”,建议您查阅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三章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因为比较长,且都是原则规定,我就不粘了。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对方为个体工商户或视同个体工商户管理的其生产经营个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劳务等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有必要向您解释一下“代销”的含义。
假设厂家(供货方)给您供货,如果您发货给消费者;消费者把钱给您,您再把钱给厂家。这样的话货、钱都经您手;至于手续费,从货款中扣除或者厂家另行支付都不重要。这可能就是您认为的“代销售”。但是有一点极其重要:
“发票由谁来开”!我不是说谁来动手、谁来操作电脑,是发票上“销货单位”是谁,即以谁的名义开票,这才是关键。如果厂家开票,不论他自已开了让您转给消费者;还是您以厂家的名义来开,但是发票上“销货单位”必须是厂家。如果签订合同,也是这样,是厂家和消费者签订合同,您最多就是转手。这才是“代销”,这样货款您作为往来,手续费才是您的收入。
如果厂家和您签合同,给您开票;您再和消费者签订合同,以自已名义给消费者开票,那就不是代销,而是“一购一销”。
也许上述销售活动大多消费者不要发票,但是您可以思考一下,或者说是否和厂家有过约定,如果消费者要的话,则发票由谁(的名义)来开;如果需要签订合同,合同由谁(的名义)来签。
最后说明一点,也许行内您的“代销”业务和我解释的不一样,但是税法有一条,其他处理与税法不一,则税法优先。
参考两个文件: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总之,上述“1000元”,如果全部由您开具票据,那就是“一收(1000)一支(700)”;如果您只开具“300元”,另外“700元”由监测机构直接开具,则此“700元”属于“代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贵公司应按照当地省级税务机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