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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疑: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您好,企业所得税上,根据税法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利息收入。增值税也是如此。如果合同约定明年付款,可以作调减。
您可能未准确表述您的意思。
比如人工费,需要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作为材料费,则可能涉及印花税。以上乃是支出项目,也就涉及这些了;但我想您可能问的不是这个。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因此,劳务报酬发票应向劳务提供地(即经营地)申请代开。
2. 贵司本次转让的税费,属于合理费用准予扣除。但承担的代垫税费问题,在既有的原拍卖合同下,难以作为取得成本扣除的,最基本的一个原因,该成本尚未实际发生,债权尚存在。即使债权无法收回,性质上也是坏账损失。
3. 其实,对于转让方而言,他的土增计税依据也是不包括的代垫税金的(与你司扣除成本对应),无法偿付的代垫款也是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当时代垫款直接计入拍卖价,虽然你司再转让可扣除成本增加,但拍卖收入也增加,应纳税额增加,这也是你们代垫坏账损失。可见,不同的交易模式,税负基本是平衡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您的情况并无明确规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个人认为,既然“工资在公司总部发,个税也在总部申报”,很可能认定为总部作为主要任职受雇城市而无法进行此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单位员工(即“全员”,无论是否发工资)、单位支付款项(即“全额”,无论是否员工)二者之一,即负有扣缴、申报义务。
至于员工多处所得,需要自行申报,那是他自己的事,与各扣缴单位无关(各扣缴单位只就自己支付部分扣税)。
我先和您说说关于“业务招待费”为什么只允许税前扣除60%的原因(听人说的):为了促销,招待客户,属于销售费用,其费用自然可以税前扣除;然而,招待时必有公司本身人员作陪,这部分是不能作为销售费用的,因此大致估计了一个比例(40%),不得扣除。(只是传说,不必“抬杠”)
关于这个问题,既然“送了一个航舵”,这个当然不能由您的员工拆下部分来自己拿走。因此,个人认为,直接作为销售费用即可,不必明细“招待费”。
您可参考以下政策:
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疑
(一)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二)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