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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这其实属于一种财产(企业份额)转让,合伙人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合伙人转让份额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参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转出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关于“管理不善”,并无税法定义,可依语文解释。
二、过期报废并非上述“因管理不善导致”,——管理再好也可能卖不出去,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而进项转出情形。至于成本价促销,更是市场行为、企业权力,亦非进项转出情形;即使价格不被税务机关认可,那也是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调整问题,而非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然,只要符合市场原则,那就没有问题。
【解答】您好!
只要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购买土地厂房没有投资准入限制。
房产过户主要涉及契税3%、印花税0.05%,与内资企业相同。
至于办理流程和所需时间,请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目前南京相关部门尚未出台教育附加返还政策。
【解答】您好!
该人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即华侨,华侨境外提供服务所得在境内不缴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企业给扶贫点支付的帮扶资金,不属于应税的经营活动,不需要开具和取得发票。依据支付凭证、对方按规定开具的收据等作为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因此,贵公司的支出如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条件按上述政策扣除;不符合政策等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一、 第二款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2018年5月1日之前的业务仍按原税率执行,2018年5月1日之后的业务按新税率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规定,去年公司买的车,但是今年清理账务时候才把发票追回来,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税率仍按17%的税率。即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问的是“定率”吗?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解答】您好!
有两个文件可以参考: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您好!
一、关于发票问题,之前确实有些异议,但是七月一日之后就明确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解答】您好!
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税率10%。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征收率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比如营业收入已经按照规定确认,此时已经符合发票开具条件,但尚未收款也未收到索款凭证;但绝不是任意先开发票)。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